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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合同,这是符合规定的,也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企业为了保护其正当的经济利益,要求员工保护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 至于保密费是否可以工资中,根据国家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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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Jack是2002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富山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三年,从2002年8月1日到2006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因富山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于2002年9月份出资送Jack去参加就职培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五年的服务期协议,起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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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23日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单位与职工 技术成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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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工伤赔偿、人才流动,包括开除、除名、辞退……只要你是一名劳动者就会遇到这些和你息息相关的问题。当你因这些问题和你的单位或是你的老板发生纠纷时你知道该怎么处理吗?你知道你的行为和决定会违反国家的法律及规定,日前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公布了一批近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精品案例,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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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出国劳务前的一张借据,射阳县庆北村村民周洲被射阳县科技开发服务中心劳务中介所(以下简称射阳中介所)告上了法庭,也正是因为这起诉讼,射阳中介所反被周洲及其他四名旁听周洲庭审的出国劳务人员推上了被告席,被同时推上法庭的还有中国扬州国际经济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扬州公司)。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同样一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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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来,《劳动法》在调整、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者和企业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众多,本期选登近年来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件,以期引起相关各方的重视和思考。 1999年:企业改制了,职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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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朱某原是某信息科技公司的项目经理,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合同期限自2001年2月5日起至2004年2月4日止,月工资8000元;并约定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2001年6月12日,朱某接到公司的辞职通知书,理由是朱某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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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为了赖经济补偿,对想要裁掉的员工百般刁难,希望他们“自动辞职”。但是,假如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是被迫的,而且有证据,那么公司还是得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案情回放】 陆某1999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3月,新老板以陆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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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女职工小萍,因怀孕6个半月,经公司行政会议决定,与小萍协商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安排新的岗位(非夜班劳动);而小萍在公司主管与其谈话后,既不请假,也不上班,无任何理由连续旷工近两个月;公司多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小萍依然我行我素;请问,我公司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人事主管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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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王某原系某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经理,2000年1月1日进企业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底合同快到期时由于企业方没有任何续签劳动合同的表示,王某便自行将自己的工作移交给了其下属财务人员张某,合同到期后第2天王某便通知企业尽快办理退工手续。企业接到王某通知后认为王某没有向企业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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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苗强(化名)因工伤待遇问题将某个体采石厂告上仲裁庭。 原来,苗强自2001年3月经人介绍到某个体采石厂干活,担任钻工,月工资1050元。一月后,苗强在半山腰打炮眼时被山顶落下的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伤后因一直腰疼未能上班。同年10月31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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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公司1996年与新招用的员工王某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1年期满后,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公司也没有提出与他终止合同。2002年2月,公司提出要王某走人。王某提出要求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但公司不同意,并说:“去年合同就已到期,合同到期属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给经济补偿。”王某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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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承包给香港人刘某经营。刘某自承包之日起,强迫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取消所有节、假日,并不按国家规定计发超时劳动的加班费,且从每位员工工资中扣取保证金500元。员工因难以承受长期超时劳动,要求公司缩短工时,遭到公司拒绝后被迫集体请假。公司以“未经许可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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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申诉人吴某是一家广东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的员工;2001年1月8日申诉人吴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 1、广东省某外商独资企业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600元×2个月=5200元。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申诉人与外事服务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属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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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马成,六安纺织厂农协工 被诉人:六安纺织厂 案由: 上述双方当事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经济补偿而发生争议。申诉人称:1987年7月 进厂后,由三里桥街道向被诉人缴纳的2600元安置费应当退给申诉人,由于矿意拖 延不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经济损失6000元(医药费、加班费、套改工资、副食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