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承包给香港人刘某经营。刘某自承包之日起,强迫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取消所有节、假日,并不按国家规定计发超时劳动的加班费,且从每位员工工资中扣取保证金500元。员工因难以承受长期超时劳动,要求公司缩短工时,遭到公司拒绝后被迫集体请假。公司以“未经许可擅自休假”为由扣发了员工当月工资。员工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追索工资、加班费并退还保证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诉,及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在查清基本事实后,作出了如下裁决:由公司补发所欠员工工资及加班费;由公司退还员工全部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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