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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求职者获得一份工作最初的不稳定阶段,也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一个试用考察过程。从现实情况来看,试用期的工资可有可无、可多可少;试用期限可长可短;试用期一到,单位可以留用,也可以不留用;试用期的合同可订可不订。由于试用期好像具有弹性和灵活性较大的特殊性,所以,求职者的权益往往最容易受到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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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为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担义务是违法的行为。还涉及到试用期的变更问题,试用期的延长或缩短都属对双方约定的变更,包括对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变更,都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如任何一方不能接受,则应按原约定继续履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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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快速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丧子的沈先生夫妇获赔偿70253.66元。此案的快速审结使一起可能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以妥善解决。沈先生夫妇诉称,2004年8月27日上午,沈先生及儿子应北京某餐饮有限公司的要求,为其提供疏通下水道的业务,因下水管道内沼气密度太浓,沈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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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记者从平谷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了解到,虽然劳动者权益受到了侵害,但是法院还是依法驳回了劳动者冯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冯某曾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1999年9月,冯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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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年底欠薪高发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了拖欠进京务工人员工资的7种形式,同时给出6种办法帮助打工者避免上当受骗。 骗局1:年底给钱是行规 建筑行业几乎已经有了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包工头们每月只发给打工者100元-200元的基本生活费,并承诺年底一并发给他们“一大笔过年钱”。工头们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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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意延长试用期,并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在所谓的试用期内炒职工“鱿鱼”。然而企业这种较为常见的做法,一旦诉诸法律往往讨不到什么便宜,市民孟女士前不久就和企业打赢了一场关于“试用期”的劳动争议,拿到了5000元经济补偿金。 30岁的孟女士是2002年7月应聘到这家外资科技公司工作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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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休假日加班到底应拿几倍的工资?3倍还是4倍?近日,报纸关于《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报道再次引起了市民对“节日加班工资”的关注,对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答复说,《条例》关于加班报酬的规定和《劳动法》是一致的,以往大多数认为“3倍工资”是只看“大法”(《劳动法》)而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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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在劳动操作中被机器撬棍击伤,损伤部位恰巧位于已被置换为人工关节的股骨头。围绕能否构成“工伤”,职工、企业、劳动行政部门认识难以一致,无奈只能起诉到法院。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行政案件。 朱师傅是徐州某机械厂焊接工,1991年因左侧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在徐州市第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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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会委员朱立(化名)将成都能丰制品厂告上劳动仲裁庭,理由是在自己没有严重过失的情况下,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成都能丰制品厂赔偿、退还有关款项共计11940元。据了解,工会委员任期内被解约,经市总工会调解无效后走上仲裁庭,这在我市还是首例。 申诉方:任劳任怨却炒了我 申诉人朱立于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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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省社保局公布了今年全省的社会保险稽核查报告,截至11月底,全省社保部门通过稽核,共查出用人企业少、漏报职工67779人,工资总额40159万元。其中,部分企业通过少报参保工资基数、隐瞒真实情况等途径,想方设法逃避缴费的现象比较突出。 针对部分企业在自身利益驱动下,通过少报基数、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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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消息 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直较受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公布技术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据介绍,这个司法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蒋志培说,对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界定,首先要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司法解释根据合同法体现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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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初步建立,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已进入深入推进阶段。由此,事业单位的深层次问题也随之凸现出来,特别是事业单位对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上出现了许多不尽如意的做法,导致矛盾激化。近几年,事业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很多,且有日益增长之趋势。 事业单位发生 劳动争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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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魏小姐与郝小姐均为某外语培训中心的小时工。在2001年6月份的工作中,魏小姐将1份预约客户名单交给郝小姐,请其代打催问电话,违反了培训中心制定的《热线咨询中心员工守则》第6条第3项的规定,属于工作舞弊行为。中心负责人按规章制度从魏小姐工资、奖金中扣罚了1765元,从郝小姐工资奖金中扣罚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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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私营企业招用的工人,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从2002年2月1日至2004年2月1日止。保底工资450元/月,待企业正式生产以后按件计酬。今年4月5日,企业张贴公告,以张某经常不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为由,单方与张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拒绝给付张某劳动报酬。张某不服,于同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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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原系某化工厂职工。 原告张某1985年6月1日被某化工厂招收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93年初因该厂生产不景气,经济效益差,开始拖欠职工工资,至1993年底厂方共拖欠张某工资合计人民币1500元。 199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