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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和解不具法律效力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4 来源: 互联网

  日前,苗强(化名)因工伤待遇问题将某个体采石厂告上仲裁庭。

  原来,苗强自2001年3月经人介绍到某个体采石厂干活,担任钻工,月工资1050元。一月后,苗强在半山腰打炮眼时被山顶落下的石块砸伤,医院诊断为身体多部位软组织损伤。伤后因一直腰疼未能上班。同年10月31日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然而就其工伤待遇一事与采石厂发生分歧,故将单位告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并诉请单位给付伤后3个月工资的工伤待遇。

  某个体采石厂辩称,苗强伤后他们已经给予了积极治疗并负担了医疗费,且已支付其1000元,结清了伤前工资和有关工伤待遇。所以,不同意苗强的诉讼请求。

  [经仲裁庭查明]:采石厂不否认苗强在其单位工作,2001年4月13日采石厂支付苗强1000元,并言明,以此款结清伤前工资及工伤待遇,苗强签字后领取。据劳动部门调查认定,苗强负伤为轻伤,其工伤致残程度达不到评级标准,苗强伤前在个体采石厂工作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