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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某中外合资企业退工手续纠纷仲裁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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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案情〗
王某原系某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经理,2000年1月1日进企业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底合同快到期时由于企业方没有任何续签劳动合同的表示,王某便自行将自己的工作移交给了其下属财务人员张某,合同到期后第2天王某便通知企业尽快办理退工手续。企业接到王某通知后认为王某没有向企业递交任何辞职申请,也未正式办理工作移交,而拒绝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并赔偿延迟办理退工手续期间(3个月)的损失(按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3个月再乘以125%)。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王某未办妥工作移交手续,企业可以以此为理由暂不办理退工手续,裁决王某败诉。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王某不愿续签合同,该合同即行终止,企业应依法在合同终止之日起7天内为王某办妥退工手续,至于工作移交问题不应作为拒不退工的抗辩理由,企业可另案起诉,并据此作出了王某胜诉的判决。
〖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