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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等问题与单位产生争议后,47名贵阳某厂的计划外用工工人,于今年6月向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04年11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们的仲裁请求,目前,不满此仲裁结果的这批工人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已受理此案。 1990年,冯建明以计划外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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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增设了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享有知情权的条款。 《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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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00年2月张某与某市气象局签订了向某电视台送天气预报录像带的协议。协议中规定:甲方(张某)每天15点到乙方(某市气象局)取录像带后,于16点以前送电视台广告部签字后返回,甲方不得延误送录像带的时间,不得随意终止送带,由此造成的后果,甲方承担责任;凡送录像带期间路途上发生不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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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在一家网络公司工作。最近,公司因亏损裁员,裁到了他的身上。网络公司经理与程某谈话后,双方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约定,自即日起网络公司与程某解除劳动合同,待程某办完离职手续后,网络公司按国家规定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程某一边办理离职手续,一边盘算着自己将得到的补偿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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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一些劳动者因为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吃闷亏大呼上当时,社会上就有那么一小群劳动者口口声声喊着“我不要签劳动合同!”到底是哪些人群以及什么心态导致他们主动放弃自己作为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呢?记者调查后惊奇地发现一些明明知晓其中利弊的年轻白领居然也是不愿签合同的一族。 装饰民工:签了合同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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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涉及跳槽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者为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在更好地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实现自身的价值,变换工作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并被形象的称为"跳槽"。跳槽也应遵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则承担责任。合法的跳槽,必须注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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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它对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是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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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是2002年的应届毕业生,与富山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从2002年8月1日到2005年7月31日,其中前六个月为试用期。富山公司考虑刚毕业的学生没有实践经验,2002年9月,出资4万元将他与其他4名应届生一起送去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因此双方又签订了5年的服务期协议,约定如J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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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有一个朋友,2003年9月毕业的,2003年10月与一家船务公司签了一份八年的合同----船员。2003年10月至今一直在培训都还没上过船。培训费一次1000--2000元都是由自己出的, 有困难可向公司先借。公司只报销了食宿的一部分费用。不幸的是,最近我朋友被查出有乙肝小三阳,因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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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与职工因年薪制引发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 答:用人单位实行年薪制是工资支付的一种形式,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的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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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规定 ,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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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水电管理处因近年经济效益差,职工生活困难,为了发展生产,于1996年2月10日作出在职工中筹集资金建设电网的决定,要求职工在3个月内缴集资款1万元,超期未缴纳者,每月只发120元生活费,工资余额由企业财务代扣作为集资款,集资款未缴足1万元以前不计息。孙某等16名职工因无力缴纳集资款,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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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市岩棉厂工人赵某因不服厂方扣发奖金于1995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赵某诉称:1995年6月,因天气多雨,岩棉厂决定在厂外建一座堤坝以防洪水,要求全厂职工加班加点。赵某因父母回老家,家中有一弟弟要参加当年高考,必须有人照顾,所以不能加班。向厂方提出不加班的请求后,厂方便没有安排他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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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在改制中应坚持人力资源市场化原则,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置换职工身份。企业改制时,应按照政策法规规范操作,妥善处置职工的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问题。 二.企业改制时,应从企业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职工安置费。原属固定工的,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按每年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发1个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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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6年“五一”节期间,某公司因接待外宾参观,决定产品调试车间8名职工加班一天。第二天又安排8名职工休息。六月初领工资时,8名职工都没有领到加班工资,向公司提出质疑。公司称“五一”节加班是工作需要,而且第二天已经安排了补休,不再发给加班工资。8名职工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