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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春节后跳槽进入一家外企,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这才干了两个月,由于公司总部决定裁员,我也接到了解雇通知。其他被解雇的老职工的通知上都有经济补偿金数额,而我的通知上没提这事。请问,在试用期内被裁,可以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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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因保护“商业秘密”引发的官司频频见诸媒体。 今年4月,在古城开封,因拒签竞业限制协议遭到企业解聘的开封市仪表厂高级工程师王建伟将企业告上了法庭。 该案起因于2002年底仪表厂要求王工与企业签订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接到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文本后,王建伟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但被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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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多种利益矛盾纷纷以劳动争议的形式显现出来,并趋日渐增多的态势。劳动争议逐步显现和日渐增多,一方面说明企业的管理、经营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另一方面说明职工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如何处理和解决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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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纠纷多 日前,某IT公司与两名前员工由于“末位淘汰”引发的劳动纠纷终于有了结果。起因是该企业在销售部门实行“末位淘汰”制,即公司授权销售部门经理,每个季度一次,对销售部的销售员工进行全面考核、打分、排名次,然后,根据考核后排列的名次,辞退掉名次排在末位的两名员工。职工方某和郭某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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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苏省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当地一家制衣设备公司告原单位员工,诉请法院判定企业可为其“免缴”社保费,并退回企业为其所缴的社保费。审理期间,该企业自知难以胜诉,向法院提出撤诉。在认识到自身错误后,又为该员工履行了缴纳社保费的义务。 这富有戏剧性的一幕,是如何埋下伏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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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现在已向公司(国有)申请辞职,项目经理以任务重为由拒绝批准(辞职中需拿到人事部开出的表单到各个相关部门签字)。 请问到一个月之后即1月20日能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拿到退工单和劳动手册?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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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上班洗手等三项“违纪”记录遭厂方解雇。 番禺区法院公布了这宗劳资纠纷案,判决工厂单方解约依据不足,应依法赔偿该员工8000多元。 据了解,2001年5月起,湖北籍男子阿华(化名)受聘在广州番禺区旧水坑某电机厂担任模具加工技术员。2003年9月17日,阿华突然收到一份厂方解约通知书,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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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曾某,男,某企业职工。 被诉人:某企业 案情: 1995年8月1日,在某市某县芦城乡狼垡二村某亿发工贸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亿发总公司)办公楼内,由某市某县狼垡二村经济合作社与某市美彩贸易公司双方签订了联营开办砂石料厂的联营协议。联营协议约定,在亿发总公司名下成立某市亿发工贸发展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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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公司每年均要接收一些应届毕业大学生,在这些学生的劳动关系处理上应该如何把握?公司是否可以和应届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上试用期?如果试用不合格,那么毕业生的档案关系等应该转到哪里? 解答: 1、对于应届毕业学生是否给予试用期问题,要看你公司在甄选录用方面的经验而定,如果甄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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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关于确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基础,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呢?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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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6日是软件工程师樊某在某软件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当他办理完所有离职手续,向公司提出要求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时,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樊某没拿到补偿金心中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 该案件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2004年9月6日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期。樊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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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竞业禁止,又称为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采取的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目的的一种法律措施,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限制并禁止员工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业务竞争单位,限制并禁止员工在离职后从事与本单位竞争的业务,包括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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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时效内及时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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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在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的今天,劳动者在就业时将不可避免地遇到试用期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在试用期问题上,存在着种种不规范现象。有些是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规定不了解所致,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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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我在北京,请问在哪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存在支付代通知金的问题? 此外,代通知金是否不属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不属于,在已付经济补偿金而未付代通知金情况下追讨代通知金时,是否就不能提出支付额外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答复: 北京的代通知金有两种: 一种是终止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