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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有以下几点特色规定:职工可以自发组建工会;未及时建工会的要建工会筹建组织;工会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工会有权交涉;职工可以越级申请劳动争议调解。 《实施办法》对工会经费的收缴规定更为明确;财政拨款部分的工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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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毕业的学生经常遇到的另外一个 “期”是见习期。见习期与试用期有什么区别,与服务期又有什么区别呢? 应该说,见习期不是一个劳动合同制下的概念。它来自于传统的固定用工体制。在固定用工体制下,所有的学生毕业后都是国家统一负责分配,而且这种分配具体终身制的特点,调动工作非常困难。见习期也是对应届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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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预先规定,以法定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具有四个特征: 1、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因从事承揽、委托、运输、个体劳动等,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劳动报酬属民法调整。 2、工资权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支配权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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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一般可以自行约定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即可以约定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约定适用外国的法律。那么和老外签劳动合同,能约定适用外国的法律吗?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企业类型很多,员工的类型也很多,难以一概而论,不过一个总的原则是,除外国企业与其自行雇佣的人员之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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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大明辞职后公司不给补偿金 2002年3月,大明应聘到某网络公司担任市场开发部主管,月薪8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公司的效益很好,可从2003年2月开始,公司效益大幅度滑坡,直到去年2月公司准备实施裁员计划。 去年3月,大明得知自己已被列入公司的裁员名单。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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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泰国菜饭馆做服务员,天天加班,但每月只发给我600元工资,我想辞职不干了,请问:我能向老板要加班工资吗? 答:你应该要你的加班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加班工资支付,主要有几种做法。 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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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名已毕业一年多的大专生,目前在一家娱乐公司做会计。公司每天安排8个小时工作,但是公司规定1个月只有6天休息,有时周六休息,有时周日休息。我想问双休日的其中一天上班是否属于加班,是否应付双工资? 答:《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 (1)安排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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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1、在进入公司的时候,本人填写了个人资料。其中有关学历变更状况有出入,如广州电视大学写成广州大学; 2、关于本人学历变更情况在劳动手册中如实反映,但公司拒称不知道此情况; 3、本人在进入公司时按公司要求提交本人的证书和相关证件(有电话录音证据) ; 4、公司发生纠纷,公司的书面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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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招聘单位向应聘者收取体检费后并未录用该应聘者,这体检费是否可索回?用人单位收费后未开发票 ,索要时推说医院开了统一发票不再单独开给每人,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招聘单位向应聘者收取体检费后并未录用该应聘者,体检费是否退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在招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同意为应聘者支付体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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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04年12月30日拿到一审判决书,半年来,女会计蔡美云一直生活在去年6月1日发生的那起3万余元公款被抢案件的阴影和疑问之中。公司作出决定:开除蔡美云,令其赔偿遭抢损失。然而,这个决定得到了正反两方面的反应: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撤消公司决定、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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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经营沉浮是比较正常的事,一家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劳动纠纷的情况也不鲜见,可是一些劳动者却在公司被注销后才如梦初醒,想要回自己权益连公司的影子都找不到。一些激动的劳动者登门找原公司的领导,认为他们应该还他们拖欠的工资,给他们经济补偿。可是结果往往令他们失望。 不懂法,造成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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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下岗工人,去年3月,某旅游公司在我所在社区进行招聘,我于去年6月到该公司工作。 工作期间,我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都予以拒绝。半年后我被辞退,公司没有给予我任何经济补偿金,后来公司甚至表示并不曾录用我。现在我有当时在公司工作的工作证和名片,是否可以以此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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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下岗失业很久的廖女士终于在某化工厂找到了一份仓库保管员的工作。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领导说:“按照岗位职责规定,仓库需要24小时有人值守,这个岗位安排两人,每班一个人,工作12小时,周六、周日不休息,每月另付加班费100元。”廖女士心想:“如今找个工作不容易,我已经40多岁了,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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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姜先生突然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奇怪的是,1周之后,他在某劳务公司竟找到了一份与原来一模一样的工作,单位还是原来的单位,只是自己与原单位的关系从“劳动关系”变成了“劳务关系”,因为这次他是与劳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受劳务公司派遣到原单位工作。如此一来,不仅工资从原来的1000 多元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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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张某系某市某私营有限公司员工,双方于1998年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书。2000年5月20日,被诉人通知申诉人从2000年6月20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不能不经协商,单方面通知自己解除合同,遂向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诉人赔偿因违约而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