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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不支付员工最后一个月工资?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12 来源: 互联网

  工资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预先规定,以法定的方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工资具有四个特征:

  1、工资是基于劳动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因从事承揽、委托、运输、个体劳动等,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劳动报酬属民法调整。

  2、工资权是劳动者让渡劳动力支配权而取得的一项权利。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取得工资。

  3、工资量的确定应当主要以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等事前约定为依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和国家的规定相抵触。

  4、工资额必须以法定方式支付。

  因此,只要员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工资。即使员工离职了,只要员工已经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支付劳动报酬。这时需要分清的是,该用人单位采取的付薪方法是先工作后付薪,还是先付薪后工作。如果用人单位采取的是先作后付的方法,即使员工离职,其劳动报酬仍需支付。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提前离职,将不支付最后一个月工资,这一约定也是无效的。

  虽然用人单位一定要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但是如果员工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员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