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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兰州市劳动局的消息称,2004年全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案比2003年同期相比上升了8%。 据科技鑫报报道,该部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46件,其中集体争议案25件。按劳动争议案件内容上分,涉及劳动报酬的案件占总数的32%,保险福利的案件占总数的23%,工伤案件占总数的21%,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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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劳动者到一个新的单位工作时往往都会有一段时间的试用期,大学生毕业后也有一个见习期,有的单位接收新人还有学徒期,那么学徒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是一回事吗?我们来看看张朋的故事。 张朋是一所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应聘进了一家公司工作,录用时单位在劳动合同上注明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第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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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查表明,充电培训越来越成为劳动者的追求,上海在职人员接受培训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充电是为了自己能在职业生涯立于不败之地。但是许多培训是由单位承担费用,用法律的语言说是“出资培训”,于是就有了围绕培训的种种劳动争议。 出资培训,从表面上看是劳动者单方面受益,其实并不准确,因为职工被培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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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单位输出到另一单位的,如何确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输出到其他单位,期满后劳动者回到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仍应对劳动者承担劳动法上的义务。用人单位与输入单位就对劳动者共同承担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征得劳动者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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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昨天起正式实施,对于分流职工,原主体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据了解,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应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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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劳动报酬(包括加班报酬)的,其申请劳动仲裁的期限和劳动报酬请求权的时效如何计算? 答: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承诺另行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己届满,或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被拒绝的,一般可以视为争议己发生,劳动者应在劳动法规定的60天期限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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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对此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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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28日赵斌与卓雅公司签订了期限从2003年3月1日到2004年2月29日的劳动合同,期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工资为2500元,试用期后工资为3000元。赵斌3月3日开始上班,五一期间按公司规定领取了过节费500元。 5月9日卓雅公司书面通知赵斌,因其未通过试用期考评,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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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资委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对21个省区市的调研督查表明,一些企业在实施管理层收购过程中,企业负责人自卖自买、暗箱操作等现象依然严重。国企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决不能让职工补偿金等于零。”李荣融是在今天召开的全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做上述表示的。 据了解,尽管中央已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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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公司因车辆未按时保养,便以司机班临时负责人黄先生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黄先生辞退。该公司因不同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劳动争议的裁决结果,又将黄先生告上了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家居公司支付黄先生9100余元经济补偿金。 1999年8月,黄先生被一家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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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 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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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对职工予以除名,具体规定在我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它是职工超过一定时间,且无正当理由,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该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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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小姐与一家合资公司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六个月。但在合同签订2个月后,这家合资公司发现游小姐不适应该工作,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此时,游小姐已怀孕1个多月。游小姐提出,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问: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怀孕的女工能否解除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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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维是外省来的毕业生,现在在一家外地公司在上海办事处工作,且已取得上海市蓝印户口,想知道是否可以参加“三金”,且以前在原单位的保险如何转入上海,需要什么手续。 答:1、可以参加“三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发(1999)35号通知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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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试用期职工要求解除合同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根据《劳动法》第23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试用期不仅仅是企业考察职工的一个时期,同时也是职工考察企业情况、从而了解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和专长的一个过程。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