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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权》专刊:两周前我向所在公司提出了辞职申请,适逢我还有两周的年休假没有休完,因此我向公司提出后面两周算我休假,同时承诺会在此之前为公司办理完一切交接手续。然而,我的要求却被公司无端地拒绝了。根据劳动法规定,作为劳动者,我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我的此项义务已经履行;然而,身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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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死心塌地地干活,她们却这样对我!”9月8日12时许,长春市妇产科医院门口,张女士向路人讲述自己的遭遇:“今年2月,我受雇邦洁清洁服务公司,试用两天半后,公司突然让我走人,而且连一分钱工资也不给。” 张女士:干了两天半一分未得 据张女士讲述,今年2月10日,在长春市工会推荐下,她来到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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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公司会在员工的试用期没有结束时就找借口解聘员工,目的是利用试用期内的低工资和不用支付社会保险等条件来为自己谋取利益,但是这种在试用期内随意解聘员工的做法是否合法呢?被解聘的员工又要注意些什么?你好:试用期内可否随便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试用期内不可随便解除劳动合同!我国现行劳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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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员工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加盖公章,而是以双方签字作为有效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员工和公司之间发生劳动纠纷,该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用?关于劳动合同没有盖章是否就没有法律效用问题,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 完整的合同形式应该是在签订合同的具体内容条款以后,双方要盖章签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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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小李到某服装公司担任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为期5年的合同,在公司的要求下,她交纳了5000元押金。2001年因公司不景气进行裁员。但如果被裁掉就拿不到押金,为拿到数目不小的押金,她只得在公司准备好的“辞职申请表”上签名。后来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和公司打起了官司。 审理结果:驳回了小李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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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姐2004年3月在某私营企业找到一份工作,签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做了3个月,老板以完不成定额指标为由将其辞退。徐小姐提出异议,老板说试用期内,想叫你走人,就可以走人。徐小姐在电话中诉说,难道老板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意解雇员工吗?我是否可以要求老板给予经济补偿呢? 试用期是一种不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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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1日下午6时许,xx公司职工王某骑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回家路途并非下班必经路线)被一汽车撞伤,汽车司机肇事逃逸。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认定王某对该事故不负责任。2004年1月14日王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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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单位负责劳动合同管理,近年来遇到几次同样的问题:员工提出,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后依《劳动法》第二十四条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员工是否应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员工提前解除合同,经与单位协商后同意其提前解除,这时,就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双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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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4日,王某与在外国注册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受聘于该公司的中国办事处工作。1995年6月20日,双方达成劳动合同补充协议:鉴于王某系公司的高级雇员,为鼓励王某全身心投入工作,公司为王某提供848000元人民币的住房资金,王某购房后每月向公司支付住房资金的1/240(即人民币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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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酝酿已久的《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草案)》浮出了水面,该《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网站上向市民征求意见,生育保险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弥补空白,保障职工普遍利益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介绍,以前的女职工生育费用是由企业负担的,也就是职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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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人,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8月,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受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张某属于工伤,并被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对此,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均无异议。后来,张某主动提出一次性结算伤残抚恤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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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职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当职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时,被告知已超过60天仲裁申请期限,不予受理,继而起诉到法院,又被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予以驳回,致使这些职工诉讼无门。为此,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提出质疑,认为最高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有不妥之处。 2002年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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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根据该通知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这是兼并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政策依据。随着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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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实际用工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因为是实际用工,所以排除了股权关系等其他方面的关系。劳动关系又是具体的,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以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为纽带而形成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条件的合法劳动关系;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各种事实劳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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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的A小姐2003年8月与单位签定了5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2004年8月27日,A小姐在社保站查寻缴纳记录时,发现单位未缴纳试用期(2003年8月---11月)的社保。根据合同上的有关约定,2004年8月28日A小姐向单位提出补交的要求,遭到拒绝。于是当天A小姐向单位寄出“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