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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90%的争议按期解决 ——连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处张处长 近几年,我市私营、个体、外资等各类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由于职工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加之不少企业用工不规范,引发的劳动仲裁案件每年呈上升趋势,其中以权益争议较为普遍。 劳动仲裁案件从内容上划分主要类型有:双方没有签订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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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争议委员会昨天传出信息:在本市今年前3季度的13800余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全部请求和部分请求胜诉的比例高达86%,为近5年之最。这一方面反映出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凸现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权益保护上尚存在不少问题。 股份企业发案增多 据统计,今年前3季度,本市各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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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接待的咨询中,有相当多的是就单位拒绝发放奖金的问题进行咨询。比如,员工因为单位给其他员工发了奖金而要求给自己发放奖金、跳槽、辞职或者辞退后要求原单位发放奖金等等。这里很多人没有准确地把握奖金的性质,只看到奖金属于工资的这一性质,没有看到奖金与工资的区别。笔者将对有关奖金的性质以及发生奖金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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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输了劳动争议官司的刘小冬,认为是单位的法律顾问从中作梗,抽刀捅死对方。今天上午,刘小冬在湖北武汉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34岁的刘小冬原为武汉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2001年,他在工作时不慎受伤,为此与公司发生工伤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今年6月25日上午,刘小冬和公司代表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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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姐来电咨询,公司不久前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由于公司在李小姐在职期间为其办了失业保险,现在李小姐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公司以李小姐可享受失业保险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问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补偿费用,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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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分析以网友栀子花香的咨询问题作为背景。请注意本案的法律适用具有地方性特点,本文以浙江省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不能在全国普遍适用。本文旨在以该类典型案件做出法律上的分析,供各位律师、仲裁员、专家以及各位网友共同探讨,文中观点仅仅代表本人观点,不作为仲裁或诉讼的依据。 [案情] 杭州的A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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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3年5月14日,某建筑公司股东变动后,经营班子调整,随后决定裁减人员。司机李某等11名职工列为被裁减对象。5月19日,公司张贴公告,宣布李某等11名职工停止工作,停发工资,并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李某等不服,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撤销 公司的裁员决定,并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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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我国的用工制度也相应的改革和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且日趋复杂。虽然有关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也不断完善,但上世纪八十年代确立起来的现行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已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和审判实践的需要,有必要加以完善。笔者在此不揣冒昧,就现行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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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患病职工合同期满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答: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也就是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有几种:(1)合同期满(2)约定终止条件成立(3)合同目的实现(4)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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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香港老板张总裁,在北京投资设立了一家独资企业,并亲自担任该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前不久,张总裁在与北京某机电公司做生意时,由于出现失误,给机电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张总裁需要向机电公司支付一大笔赔偿金。张总裁经过与机电公司反复协商,最后决定把自己的独资公司折价抵给机电公司,来代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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菊城公司经科研人员的不懈努力,开发出新的色彩配制技术,企业效益日升。1999年9月,郝军中专毕业后被菊城公司聘用,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即自1999年9月7日至2002年9月7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郝军与菊城公司的其他员工一样,同菊城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称:甲方(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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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山西省人事厅获悉,山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已正式公布施行,根据标准得出的考核结果可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续聘、奖惩、晋升、培训、解聘、调整岗位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依据。 《暂行办法》规定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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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阿华接待室来了几个同一个国有企业的职工,他们反映说,今年7月,企业因效益问题决定裁员,现已在征求员工意见。该企业有一大批工作超过15年的职工,作为老职工,他们充分理解企业的处境,对裁员的决定完全支持。但在经济补偿金有无上限问题上,与企业有不同意见。人事部门告诉他们,经济补偿金是以12个月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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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小王与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前三个月为试用期。可没想到,半个月后,公司突然决定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小王感到莫名其妙,前去人事部询问原因,公司人事经理给他的答复是,因为他处在试用期内,公司可以不讲任何理由地随时与他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公司不需要向他说明理由。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许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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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劳动法在法律学科中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它只有二百余年的历史,而在我国的历史更为短暂。它是在20世纪20年代末萌芽的法律部门,新中国*国以来,劳动立法也经历不同的历史时期,劳动立法的历史可谓坎坷起伏。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诞生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