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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公司登记的步骤以及提交的必备文件(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第一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文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一般需要提交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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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中外合资企业 一、组成。顾名思义,中外合资企业就是由中方和外方共同投资兴办的企业,但是从投资者身份上来讲,外方可以是企业、机构或者个人,而中方投资者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就是说,我国是不允许个人投资建立合资企业的——当然,变通的方式也很简单,就是组建一个没有实体业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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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合资企业中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产权明晰,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比较公平,因此比较多的适用于投资金额高、技术含量高、商业周期长的项目;合作企业的特点是基于双方协议组建企业,这种自治原则使得双方在合作内容上拥有很大的灵活性。另一个特殊的地方在于,合作企业是我国税法体系下唯一允许外方投资人从税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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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常州市有关部门获悉,“常州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高级技师”每月将享受政府津贴200元。“国家、省技术能手”将享受一次性奖励2000元。“常州市技术能手”将获得一次性奖励1000元。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将优先推荐江苏省劳动模范;江苏省级技术比赛第一名,可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常州市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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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 首先讲一件很诡异的事: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对于公司的定义!唯一曾经下过一个定义的是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而这部条例已经于1994年被废止——所以现在很多人分不清公司和企业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家立法机关是有一定责任的……其次,另一件诡异的事情是我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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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合伙企业vs公司 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  1、成立基础不同:合伙协议vs公司章程。前者拥有更大的灵活性,而后者有更多的法定内容;2、法律地位不同: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vs独立法人;3、法律性质不同:人合企业vs资合企业;4、风险承担: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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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创业者(也包括中小型企业)而言,他们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大体可以分为几种。从部门法的角度,综合财务会计的角度(会计师对于法律的分类和法学是不一致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 涉及主体身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主体法和程序法。其中,创业者主要会涉及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作为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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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明年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级伤残的,可获得16倍的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赔偿金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 《办法》指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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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困难人员追讨劳动报酬可申请法律援助,这是新近通过的有关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据悉,经济困难的具体标准,以及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正在制订中。 今后,经济困难人员在追讨工资时要求法律援助,可以向支付劳动报酬单位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将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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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在走访中发现,一种“另类兼职”正开始在职场蔓延开来,那就是瞒着原单位,或为挣钱,或为攒经验,为其他企业甚至竞争对手做兼职。在这些人群中,既有中层经理,也有国企的小会计,冒着企业不准兼职的禁令,他们游走在道德与法律之间…… 1、“捞外水”的诱惑——收入翻番 在青山小型国企做会计的章女士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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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劳动法》实施以来,劳动用工体制发生了全面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矛盾日益增多并逐渐外在化,新的用工形式和分配制度对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水平较低的问题,近几年来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持续增长,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一、发生劳动争议的主要几个方面:劳动者运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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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您开始创业前,您需要了解我国的基本法律环境。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许多领域仍有很多计划经济的痕迹,政府对经济的管制还比较多,许多经营项目需经审批,行政检查比较多,税外费用也时有发生。随着政府经济管理水平和企业自律能力的提高,上述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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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姐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企业的市场营销部工作,2001年在工作中结识了某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公司总经理王先生,王先生觉得方小姐的素质和能力很适合到自己的公司工作,于是力劝方小姐跳槽。几番商谈,方小姐决定听从王先生的意见,在一个全新领域中开始一份极具挑战性的工作。经过协商,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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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因享有某种市场力量而具有的优势地位,这种地位使其可以无视竞争、妨碍竞争或排除竞争。市场份额是界定企业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国际反垄断实践对六种典型的滥用行为的认识不存在多大差异。我国现有的规制滥用行为法律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反垄断立法结构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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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徐某于1999年初受聘进入某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任总经理,工作了半年之后,由于该外地公司(以下简称:“外地公司”)上海分公司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而不能为徐某办理正式的用工手续和社会保险缴费手续,1999年8月外地公司和徐某共同找到了上海市的一家知名人才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人才公司”),徐某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