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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某企业一名技术工人,前不久因工伤残,经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根据这些情况,我在单位应享受哪些待遇?国家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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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12月1日即将实施,按照条例,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单位欠薪要付员工补偿金。 以一个月为周期支付工资的,工资支付的时间不能超过下个月第7天,最长不得超过15天,否则就是拖欠工资。对用人单位克扣或拖欠工资,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处以3万至5万元罚款。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员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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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经营沉浮是比较正常的事,一家公司经营不善,造成劳动纠纷的情况也不鲜见,可是一些劳动者却在公司被注销后才如梦初醒,想要回自己权益连公司的影子都找不到。一些激动的劳动者登门找原公司的领导,认为他们应该还他们拖欠的工资,给他们经济补偿。可是结果往往令他们失望。 不懂法,造成了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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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系上海一公司武汉办事处员工,离职时公司办事处负责人在我怀有孩子的情况下给了我3500元的经济补偿,原欠条内容为:“上海某公司武汉办事处欠某某3500元,此证明”并盖有公章,且有办事处负责人的签名及身份证号,上海公司总部却对此事不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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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李小姐经别人介绍,在广州某外资公司A公司上了一个多月的班,现在跳槽到另一家外资公司B公司。A公司与李小姐当时口头约定了报酬标准,也未签订任何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当李小姐提出辞职时,A公司主管一再挽留,后来见李小姐态度坚决,该主管声称,我对李小姐很好,而李小姐的表现令他十分生气,因此,原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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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的女职工,去年十二月我因生育休了三个半月的产假,可当我产假满后上班时发现在我产假期间,我们单位其他职员都加了薪,可我却没有。我问了一下单位财务经理,他回答说,该次加薪是针对在职员工的,而我由于处于产假期间,并未上班,因此不在该次加薪之列。我想咨询一下,企业的做法对吗? 女职工在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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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一家专业网站做网页设计,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一年以后,他通过朋友介绍,下班后到同行业的另一家网站做网页设计。原单位负责人发现该网站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几次要求李先生停止兼职,但是李先生还是在偷偷地干。原单位终于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经仲裁庭调解,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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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克扣工资被迫辞职,有没有补偿金?拒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被迫离开单位,单位可不可以不付补偿金? 日前,劳动部门指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5种情况下迫使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这5种情况是: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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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的财务(到职6个月)在工作中一直失误不断,与同事、主管、供应商也不断吵架,年前适逢年终审计,与审计的人员也发生争执,并于1月17日口头提出春节后不来了,但公司认为审计还没有通过,还有诸多问题,而且,如果辞职也要提前通知,待新人到位交接清楚后才能离职,故要求她春节以后还是要来。 2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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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接到一个大订单后,生产量一下子大了起来,仅靠公司现有员工8小时内工作,无论如何是不能如期交货的。公司向全体职工发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职工主动报名,企业将支付加班费。职工们希望多挣些钱,于是纷纷报名,公司遂与职工们签订协议,约定接下来的三个月员工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按规定支付员工2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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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等部门要求权利的时间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不向法律规定的部门提出权利要求,则放弃了诉讼的权利,其权利要求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主张。一般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的计算原则是“知道或者应当或者自己权利被侵犯之日”开始计算。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不论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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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女士到某日本独资公司工作已经8个月了,与她同时进公司的其他员工,在工作上都早已能独当一面了,惟独她还不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她十分着急,经常利用业余时间补习业务,可收效甚微。公司领导认为,佟女士虽然干活儿比较笨,但工作态度还是认真的,于是决定给她一次提高技术水平的机会,让她脱产3个月,去参加技术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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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老王是一家公司的区域经理,公司新出了规定,要求他们每个月需要完成规定业务量才能拿到全额工资。结果7月份老王被公司以业绩欠佳为由扣掉工资1400元。老王不服,认为公司规定太随便,未与员工充分协商,于是去劳动仲裁。听说劳动仲裁后还能上法院,所以老王只是随便应付了一下。结果等真正到法院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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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工作的林先生近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请求补偿金200万美元,但仲裁的结果是他只获得2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怪只怪他遗失了竞业限制条款的补充协议。上海市劳动仲裁部门有关人员昨天告诉记者,由于不懂得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证据缺失,导致部分申诉人“哑巴吃黄连”的事在上海每年至少发生数百起。 记者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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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指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它是整个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 不同的合同期限可以约定不同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满三年的,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