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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瘫痪员工如何处理

作者:Admin 2013-03-13 11:05:00 1 来源: 互联网

HR来信:

我公司某员工因病瘫痪,已经休了一年病假,其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9月到期,现公司欲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履行劳动能力鉴定及延长医疗期程序,具体该如何操作?

专家回复:这是一个涉及到特殊疾病员工的管理问题。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目前贵公司这个员工因病瘫痪,符合《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六条所规定的“因病致残”,因此,可参照该条款所规定的,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对于贵公司这名因病瘫痪的员工,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为之后还将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至于医疗期的延长,规定只说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而不是必须延长。对于合同期满的问题,若届时医疗期仍未满,依法需要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若想提前解除,就只能与员工协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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