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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尔福破产案对我国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启示

作者:Admin 2007-05-16 01:12:00 5 来源: 互联网

2005 年 10 月,全美最大汽车零部件生产商德尔福( Delphi )申请破产,引起全球汽车配件行业震动,在目前美国为雇员所承诺的养老金支付已经成为公司日益沉重的负担的背景下,德尔福破产案中所涉及的养老金纠纷同样引人关注。德尔福未来养老金债务的负担价值约为 85 亿美元,其中约有 43 亿美元没有做实。在公司破产中,员工将在债务重组中对养老金受到很大损失。

在德尔福破产案中,通用汽车公司( GM )也受到相关影响。德尔福 1999 年从 GM 分离出来,并由后者为养老金负担作担保。但是目前来看, GM 将为德尔福担保 15 亿至 110 亿美元的潜在养老金,这还不包括 GM 自身沉重的养老金和医疗保险负担。 GM 将为医疗保险支付 50 亿美元,这相当于其生产的每辆汽车降低 3 %的收益。

事实上,这一类养老金负担问题当前存在与很多美国公司中,福特、克莱斯勒这样的汽车制造厂商都面临巨大的养老负担,而航天、钢铁企业养老基金计划由于无法承受巨大的资金缺口而几近破产,也使得为其担保的 PBGC ( Pension Benefit Guaranty Corporation )财政状况面临巨大危机。高盛报告指出, PBGC 的单雇员计划的余额从 2000 年的正 10 亿美元下降到了 2004 年负 23 亿美元。这主要是因为很多航空和钢铁大企业的计划的失败引起的, PBGC 的保费收入大约 70 %来自于这些大企业。与此相应的,支付金额也在短期内迅速增加, 1990 - 2001 年 PBGC 的支付额从约 0.2 亿美元上升到约 1 亿美元,而 2001 年到 2004 年则迅速从 1 亿美元上升到了 3 亿美元。

尽管当前存在养老金危机的美国公司大多建立的是固定收益模式( DB )养老金计划,其危害和教训已经引起较多讨论,但深入观察德尔福破产案中养老金纠纷的细节问题,仍有一些值得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国拟建立标准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1 、我国企业年金的固定缴费模式有利于降低企业管理负担和风险

美国养老金危机的本质是公司在养老金管理上必须兑现曾经向员工做出的收益承诺,该承诺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内,无疑恶化了企业的财务状况,降低了企业的竞争力。相关数据表明,在美国 S&P500 指数中的四分之三公司都建有 DB 养老金计划,其中约有 13 %的资金缺口,规模约为 1650 亿美元。与其他没有直接养老负担的企业相比,这些公司的竞争力目前因此下降很多。财政部官员 John Snow 甚至指出公司沉重的养老金负担可能成为“下 一次储贷危机”。相反,智利养老金改革中,保持独立的账户管理一直是被广泛认可的重要经验,在独立账户下员工自我管理基金,自主性较大,养老资金的风险不再依靠政府和企业,员工自我决定投资的风险、收益,以及投资决策。管理公司破产后,一般不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管理公司宣布破产时,总监署任命一位代表把基金转移出去,投保人的个人账户可由自己选择转向别的管理公司,风险传递被隔断而不会引起系统性风险。

我国企业年金运营模式明确规定了个人账户积累和固定缴费模式,从制度上防范了这一风险,使得企业避免卷入养老金的沉重负担,将到期支付的表内债务转化为固定支付的当年支出,加上依据经营效益和薪酬解决方案灵活缴费的优势,更容易控制财务状况,降低企业在企业年金管理和支出方面的负担,提高竞争力。

我国当前有约 500 亿的存量年金资产在运作中,其中多为大型企业集团,运作模式很多也由企业的财务公司作为集团的闲置资金在企业内部周转。这种运作模式在补充养老保险体制下具有操作简便、适合企业管理的优势,但相对于新的规范制度也存在隐含的风险,即一旦企业自身运营绩效降低,可能会使这部分资金在安全性和收益性上受到影响。当前美国养老金危机表明,作为职工的养老保障,企业年金在运作上力求与企业管理独立开,这对员工个人和企业运作都会带来好处。

2 、我国企业年金的信托模式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强化信托责任

德尔福破产案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养老金责任主体的不明确带来公司层面和员工层面的纠纷。通用目前拥有约 160 亿美元现金,一旦一次性支付给德尔福上述资金,则无疑是短期沉重的财务负担,因而通用并不希望背起德尔福抛来的包袱,其在一份声明中称,鉴于德尔福已经被剥离,通用对德尔福的原通用员工只承担有限责任。而德尔福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前就曾表示,一旦倒闭,通用将负责缴纳工人的医疗福利和养老金,仅养老金这块估计就有 43 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另一方面,在将要进行的重组中,可能进行大规模的裁员,削减医疗福利,员工的退休后收入也可能失去保障,这可能波及德尔福 3.3 万名工会工人和 1.2 万名退休人员。面对退休福利的大幅降低和高额高管解雇费的争议,工会与企业的纠纷无可避免。这一现象的本质在于养老金计划缺乏明确的责任主体,无法为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我国制度规定以受托人为核心的 DC 信托模式,其中明确治理主体也是值得关注的重要问题。 2004 年 OECD 颁布的企业年金治理准则中指出,每一个养老金计划都必须有一个治理主体或者管理者( administrator ),能授予其计划管理权力并最终承担责任和保护持有人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我国模式规定了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作为企业年金的治理主体,由此引发的许多问 题已经引起了众多的思考和讨论。关于企业年金受托主体的治理问题,主要体现在其责任与义务上,而这又来源于受托法律关系与模式的区别。在 OECD 的治理框架中,每个企业年金都应设立一个治理主体,这个主体机构有管理企业年金的法定权力,并对确保遵守协议条款及维护计划成员和受益者最佳利益负有最终责任。 OECD 对受托主体的责任界限是相对较为严格的,即治理主体可以将营运责任赋予养老金实体内部人士或外部服务提供商,并对其实施监督和管理的功能,但最终对企业年金主要目标负责监督和实施的还是治理主体,其责任必须与为计划参与人建立退休福利保障这一监管目标相一致,不能因为业务外包而推卸责任。

当前我国部分企业 / 行业存量年金资金的运用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负责运营的财务公司是否能为养老金资产承担全部责任?一旦出现运营风险,又该如何追究责任?这些问题要求企业尽快考虑实行规范化运作,明确受托人角色,使员工的权益保障制度化、标准化。

另一方面,正是由于企业年金特殊的责任意义,使得企业也可能过于防范风险而采取保守形式,特别是当企业缺乏有效的公司治理时,可能会引起使得当前企业缺乏在建立年金、参与运营、监督管理方面的积极性,不管是选取受托人还是组建理事会,都可能没有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和激励机制,因而不愿承担风险,使得在进行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中采取尽可能保守和消极的策略,尽管这样保证了基金的安全性,但也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年金计划建立的意义,降低了企业建立年金计划的激励效应。一些大型企业集团在建立理事会之后还可能会遇到一旦出现纠纷,诉讼主体缺位,很可能由理事会个人承担责任,在规定理事会不能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的情况下,显然理事会面临着的责任、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这些都是当前推动企业原有企业年金存量资金转轨或者新建企业年金计划中所面临的紧迫问题,需要重点研究解决。

3 、企业尽早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降低投入成本

当前企业年金市场显著的问题是如何顺利实现新老过渡,对于旧模式转轨企业和新建计划企业共同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解决新老员工公平性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老员工的企业年金补偿。如果没有很好地实现对老员工的弥补,以回报其在长期工作中为企业所作的贡献,则很难调动这些员工的积极性,难以较快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要实现对老员工的补偿,则通常需要在缴费规模上增加,目前提出的不管是在企业账户中向老员工有所侧重,还是另外建立补偿年金方案,都不同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财务负担。事实上,这种新老阶段过渡中出现的企业在企业年金上的补偿负担类似于当前德尔福破产案等美国养老金危机中体现出的企业负担加重的状况。在当前市场化规范运营已成为不可避免 的趋势下,企业必然面临企业年金计划中的补偿方案问题。当前参与市场的各方机构也应当重视这一问题的研究,达成企业与员工都能接受的补偿方式,方能推动企业有动力建立计划。

值得考虑的是,从资金成本角度而言,补偿资金在短期之内也将会投入个人账户积累运作,企业尽早制定补偿方案也将使之一定程度上减少资金投入,能够起到降低资金成本、依靠投资积累实现保值增值的作用,否则随着时间推移,企业员工年龄结构的改变,会增加养老金开支负担。因而,吸取德尔福破产案中巨大的养老金缺口教训,加强当前过渡中的细节问题研究,尽早建立规范化运作的程序,及早展开企业年金制度,对企业降低今后企业年金投入成本也是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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