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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的“加速器”

作者:Admin 2008-03-23 21:54:00 1 来源: 互联网

孙 洁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北京市,100029)
何 伟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北京市,100872)

[摘要]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是国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企业年金的“加速器”。本文首先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进行了论述,然后就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年金发展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本文提出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包括制定统一、权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关键词]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企业;员工

企业年金,顾名思义就是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养老金,或企业退休金。具体而言是指企业在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指导下,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而建立的旨在使职工在退休之后的一定时期内能定期获得一定数额的退休收入保障制度[1]。税收优惠,即一国政府为了实现某些特定的社会和经济目标,通过减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把原本属于国家财政上的收入无偿地让渡给某些人或某些行为。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对企业年金的缴费、投资运营、待遇领取等方面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

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但是国家政策,尤其是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引导、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是企业年金的“加速器”。那么税收优惠政策如何对企业和员工的行为产生影响?下面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分析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最直接的激励方式就是允许企业缴费进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这样可以直接冲减企业的应税利润,同时也大大降低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

我们假设A企业为每个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缴费为K元,如果企业缴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那么,这部分缴费将列入企业成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的实际支出是K元,而员工得到的也是K元的企业年金缴费。但是如果A企业选择以发奖金的形式给每个员工K元,则需要按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假定税率是33%),那样的话,企业的实际支出就是K/(1-33%)=1.49K元,员工同样是获得K元,但是企业发放奖金的成本却是企业年金支付方式的1.49倍。也就说,同样是给员工100元钱,选择企业年金缴费的方式,A企业的实际支出是100元钱,而选择发奖金的方式,A企业的实际支出就是149元。显然,相对于奖金形式而言,企业有较强的避税动机选择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相反,如果企业缴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A企业仍然打算给每个员工的企业年金账户增加K元,那么,它的实际支出将会是1.49K元(1.49K×67%=K元),这与A企业选择以发奖金的形式给每个员工K元的实际支出是一样的。不过,对员工来说,由于企业年金缴费要在一段时期(退休)之后才能用于消费,员工在这段时期内不能随意支取,而奖金则能马上用于当期消费。因此,奖金相对于企业年金缴费来说更加灵活,员工可以自由支配,获得的效用也更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可能会选择能给员工带来较大效用的奖金,而不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在企业缴费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企业会倾向选择给员工发奖金而不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而在企业缴费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下,企业才会有较强动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行为的影响分析

企业年金计划的受益人是员工,员工的意愿对企业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起着关键作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最直接的激励方式就是允许员工缴费在税前列支。如果员工的企业年金缴费能够在税前列支的话,那么无疑有助于降低员工工作当期的边际税率。员工可以避免在工作期间按较高的边际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即使员工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职工在退休期的整体收入水平下降,因而适用的边际税率会大大降低,员工缴纳的所得税将大大降低。为了更好地说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员工的影响,本文下面将构筑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员工行为的影响模型来对此进行说明。

(一)模型的假定条件

本模型是用来分析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对员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行为的影响,据此,我们假设模型的四个条件:第一,人们的收入可分为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企业年金收入);第二,人一生的总收入是既定的,对于某个人来说如果想增加现期收入,就必须减少退休收入;第三,现期收入能够用于现期消费而给人们带来效用,退休收入能够用于退休消费而给人们带来效用;第四,人总是在既定的收入约束下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

(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员工行为的影响模型

基于上述假定条件,我们构筑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对员工行为的影响模型(如图1所示),横轴表示人们的现期收入,纵轴表示人们的退休收入。假定某人现期收入是W,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T1,该人参加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计划,退休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T2,T2
<T1(请见前面的分析),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率为i。

在不考虑退休收入的情况下,他可以有多种选择。第一种,他把收入全部花掉,不参加企业年金计划,那么退休后他获得的企业年金收入为零,这样,便在图中得到A点。第二种,他把工作收入全部投入到企业年金计划中,那么此人现期收入为零,退休后可以获得W (1+i)-T2的收入。在图中得到B点。把A、B两点连接起来,便得到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下此人的收入预算线AB。收入预算线是用来表示既定收入所能构成的各种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的组合。

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都能够用于消费而给人们带来效用,现期收入多一点,退休收入少一点,或现期收入少一点,退休收入多一点给人们带来的效用可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同一效用水平可以有多种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的组合,我们把相同效用水平的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组合的点连接起来,就构成了无差异曲线(如U1、U2、U3所示)。在同一无差异曲线上的点所代表的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的组合给人们带来的效用水平是一样的。无差异曲线离原点越远,表明此人现期收入和退休收入的收入组合越高,效用越大。无差异曲线U2和收入预算线AB的切点C,是他在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下可以获得最大效用的现期收入和退休年金收入的组合(因为U2是能与收入预算线AB相交的离原点最远的无差异曲线)。

如果企业年金计划不享受税收优惠的话,那么此人退休后可获得W (1+i)-T1的年金收入,由于T2<T1,那么W (1+i)-T2>W (1+i)-T1,因此这时的收入预算线AG在原收入预算线AB的下方,无差异曲线U1和收入预算线AG的切点F,这是此人在不享受税收优惠条件下可以获得最大福利的现期收入和退休年金收入的组合。

无差异曲线U1表示的效用水平低于无差异曲线U2表示的效用水平,表明人们参加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计划获得的效用大于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年金计划获得的效用。

我们再进一步分析,如果人们获得更大的税收优惠幅度T’2,T’2<T2,那么其收入预算线AB将上升到AB’的位置,享受更大税收优惠幅度的AB’和无差异曲线U3相切于H点,这是此人在享受更大幅度税收优惠条件下可以获得最大福利的现期收入和退休年金收入的组合。无差异曲线U3表示的效用水平高于无差异曲线U2表示的效用水平,这说明税收优惠幅度越大,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获得的效用水平也越高,对人们的吸引力也更大。

综上所述,允许员工缴费在税前列支,可以提高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获得的效用,进而影响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决策,而且税收优惠幅度越大,人们获得的效用水平越高,越能吸引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

三、对我国的实证分析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于20世纪90年代初,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第一次明确提出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前身),文件还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缴费从企业自有资金的奖励、福利基金内提取”,这是我国最早颁布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而1993年实施的新财会制度,取消了企业留利中的“奖励基金”和“福利基金”科目,致使发展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列支渠道不明,也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严重阻碍了我国这一阶段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从1991年到2000年10年时间,全国补充养老保险共积累基金191.9亿元,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人数仅为560.3万人,仅相当于基本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的5.3%。

自2000年起,我国开始逐步落实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首次明确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列支(仅在试点地区)。2003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号),根据文件规定,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中明确规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在其中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试行)》中明确提出:“转制后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地方在现实需要的基础上,为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积极探索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范围内以政府发文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北京、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贵州、四川、青海、新疆、河北、山西、江西、浙江、安徽、山东、云南、陕西、湖南、海南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相继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单位缴费的一部分(额度从4%-8%不等)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我国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基础,也成为目前我国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依据。

随着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逐渐落实,我国的企业年金市场呈现出较快的发展势头,1991年-2000年底长达10年的时间内,我国只有1.6万多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560万人,基金积累191亿元。而到2006年底,中国已有2.4万多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年金规模达910亿元,受惠员工964万人。资金量比2000年增长了376%,参加人数增加了72%。

四、对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了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但是从目前颁布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来看,有些地方还需要完善:

1、制定全国统一、权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我国目前已有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单位缴费的一部分(额度从4%-8%不等)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为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发展起到了不小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税法至今没有针对企业年金的法规,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各省市区的政策互不相同,受惠对象以地方企业为主,这使得许多跨地区的大企业,或是享受不到优惠政策,或是因政策的地区差异而存在诸多管理上的不便,在建立企业年金问题上而举棋不定。而实际上,这当中有很多企业是有能力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因此,为了消除大企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时的税收优惠顾虑,规范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目前亟需制定全国统一、权威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2、提高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

前面本文通过模型分析得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幅度越大,人们获得的效用水平越高,越能吸引人们参加企业年金计划,那些企业年金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年金缴费可税前列支的比例都比较高。如英国规定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对35岁以下的雇员,企业年金缴费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为17.5%,对于年龄在60-65岁之间的雇员,企业年金缴费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为40%;奥地利规定企业年金缴费可税前列支的比例为工资的25%;加拿大规定雇主和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限额以内可以税前扣除,限额为雇员工资的18%和13500加元中较小者;芬兰规定雇员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在雇员工资的10%以内和50000马克以下部分允许税前扣除;美国的税法规定,企业年金缴费在雇员工资的15%以内允许税前扣除[2]。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企业年金市场的繁荣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有着密切的联系。

我国目前规定的是4%~8%(大多数地方是规定4%)的可税前列支的比例,这一比例对目前我国缴费负担较重的企业激励很有限。适当提高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幅度,将有助于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快速发展。同时,为了防止企业滥用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偷税、漏税,政府还应制定一些反偷税、漏税的条款。

3、明确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0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中虽然规定了企业缴费阶段的免税政策,但没有考虑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第5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全体职工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过,也没有明确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从我国目前25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颁布了关于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也都是允许单位缴费的一部分(额度从4%-8%不等)列入成本,在税前列支。而关于企业年金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是否需要纳税?将来领取待遇是否需要缴税,税率多少?等一系列问题,我国目前尚未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没有政策规定,各地对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征税的现象比较普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个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美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之初也只允许企业缴费享受税前免税,员工个人缴费不能享受税前减免。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国家税收法》401(k)条款,该条款批准了员工以其一定比例的工资缴费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该条款于1980年1月1日生效。之后以401(k)条款命名的401(k)计划迅速发展,到2001年401(k)计划的在职参加人数已达到4196.2万人,占到美国所有在职参加企业年金计划人数的57%[3],一跃成为美国参与人数最多的企业年金计划。

为了调动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加快企业年金的发展,我国应借鉴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允许职工向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免税,即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中扣除,这无疑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加快我国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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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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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第1-5页。
[2] 数据来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企业年金财税政策与运行》,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版,第25-27页。
[3] U.S. Department of Labor, Employee Benefits Security Administration, Private Pension Plan Bulletin: Abstract of 2001 Form 5500 Annual Reports, February 2006, Table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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