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为企业年金“省”个税
吴先生问:听说企业年金政策有变化,请问现在企业年金如何计算个税?
12366解答: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目前我市有170家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企业年金。按原来的规定,企业及个人向金融保险机构实际缴付的企业年金,应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12月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业年金计算个税做了新规定。
1.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2.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2009年12月前,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新方法从税款所属期2009年12月开始执行。另外,对个人取得《通知》规定之外的商业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税。
《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实际上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目的是鼓励和扶持企业年金的发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缴企业年金这些细节很重要
1.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其中企业缴费部分的所得,应严格按照市地税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要求,通过工资、薪金所得税目下的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所得应税项目进行明细申报。
2.企业在向保险公司缴费时,不能提供受益员工明细数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企业年金集体账户内的应税保险金总额平均分配到每位受益员工后,按照《通知》规定办法计缴个人所得税。
3.《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原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依法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方法计算扣缴税款。
4.总机构为下属单位统一办理企业年金缴付手续的,无论是由总机构汇总后直接缴付保险公司或者是下属机构上缴后先暂存在总机构建立的集体账户中,下属单位均应当在向总机构上缴企业年金时按《通知》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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