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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养老保险发展的新要求

作者:Admin 2009-11-05 14:44:00 6 来源: 互联网

  在企业年金政策的大背景下,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不得不重新定位,开拓新的领域,服务于新的客户群体。在这一过程中,要成功地实现转型并取得更大的发展,就必须适应新市场新领域新业务的特点,必须打破传统束缚和观念,主动改革和创新。

  产品创新

  计划管理方式的完善和创新

  团体养老保险可以支持的养老金计划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即期年金计划和延期年金计划

  即期年金计划是指从年金计划参加者加入年金计划的当期就开始提供终生的、或者定期养老金给付的养老年金计划。在团体养老保险实务中,即期年金计划一般都是趸交型计划,其缴费和给付的标准都是确定的,生存风险和投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即期年金计划大多是为企业退休员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险服务。

  延期年金计划是指年金计划参加者加入年金计划并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或达到一定的年龄后才开始提供养老金给付的养老年金计划。在团体养老保险实务中,延期年金计划可以通过DB计划或者是DC计划来实现,也可以通过混合年金计划来实现,延期年金计划大多为期缴型计划,也有趸缴型计划。在实际业务中,延期年金计划是最常见的养老金计划类型,延期年金计划参加者往往可以得到税收优惠待遇。

  二、确定缴费计划和确定给付计划

  确定缴费计划,即DC计划,也可称为职业年金计划。确定缴费计划由年金缴资人向年金基金缴纳约定的(或固定的)金额,而年金给付额将信赖于累积缴费金额和投资的回报,给付是不确定的。DC计划中,年金受益人要承担投资的风险。DC计划需要通过完善的个人账户系统实现计划的管理。

  确定给付计划,即DB计划,也可称为责任年金计划。确定给付计划是当年金参加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确定的机制计算并提供年金给付,年金给付额与缴费额没有直接关系。DB计划中,年金缴资人要承担投资的风险。DB计划的管理相对简单,不需要设置个人明细账户,对所有基金统一管理。

  三、混合年金计划

  混合年金计划融合了DB和DC两种计划的特点,这种计划为年金受益人提供两种保障,即基本的年金给付保障和补充的年金给付保障。具体实现方式上有两种,一是通过DB和DC计划的简单相加实现。即每个年金受益人同时拥有两个年金计划,从DB计划中获取基本的养老金给付,同时又从DC计划中获取补充的养老金给付。二是通过扩展的DB计划来实现。在DB计划中,为每一名年金受益人设置虚拟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给付时按虚拟账户资金计算给付额,同时享受最低给付金额的保证。

  保险公司应加强完善和创新即期年金产品和混合计划年金产品。在我国团体养老保险实务中,支持DC计划的产品较多,支持DB计划的产品相对较少,对即期年金计划的支持一般是通过DC式延期年金产品实现,缺乏专门的产品支持,而对于混合年金计划,目前还没有能够全面支持的保险产品。从团体养老保险发展的角度出发,必须在产品开发上加大创新力度,尤其是对即期年金计划产品和混合年金计划产品的开发,更好地突出商业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优势,充分满足企业对于年金计划的各种需求,提高团体养老保险的吸引力。

  即期年金产品,主要服务于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划管理和企业年金待遇发放管理。为适应客户不同的缴费需求,还应开发支持期缴业务的即期产品。

  混合年金计划,可以集DB和DC两种计划的优势于一身,在为企业提供职业年金和责任年金服务的同时,还可以解决企业养老基金积累不足和缓和筹资压力的难题。

  产品设计形态创新

  团体养老保险经过长期的发展,结合市场需求的变化,产生了多种产品形态,在投资性和风险性方面有较大的差异,适宜于具备不同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的客户。主要包括如下几个类型:

  一、传统型年金产品

  传统型年金产品是在传统的保险精算基础上,即在确定的预定利率、费用率、死亡率的基础上开发的年金产品,保险合同订立时就锁定了缴费金额和保险金额(即养老金领取金额)。传统型年金产品的投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投资收益全部归保险公司。年金受益人可以获得确定的养老金待遇保证,不用承担投资风险,但也得不到投资收益的好处,要承担通货膨胀的风险。

  二、分红型年金产品

  分红型年金产品,是在传统年金产品的基础上,将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超过定价假设的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保险产品。按照分红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利差分红产品和多差分红产品。分红型年金产品,在为客户提供基本的保险利益的同时,还可以使客户分享到投资的利益,进一步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可在一定程度上抵补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具有养老保险和投资双重功效。

  三、万能型年金产品

  万能型年金产品也是融合了传统年金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于一身,它在管理上比分红产品更透明、更灵活,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产品。万能型年金产品和分红型产品一样提供最低的预定利率保证,在收益分配上比分红险更透明,结算周期更短,一般每月或每季度公布结算利率并实施收益分配。

  四、投连型年金产品

  投连型年金产品更注重投资功能,新型的投连型年金产品更像是基金产品,一般设置多种类型的投资账户供客户选择。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年金参加者)可以随时按结算价格买入或赎回投连产品,也可以在各个投资账户之间转移资金。投连型年金产品可以最大化地满足追求投资收益年金保险客户的需要,但客户要承担全部的投资风险。

  五、变额型年金产品

  传统的年金产品在年金受益人领取年金时,只提供固定金额领取或者按一定比例增长的领取方式,年金受益人不再享受年金基金投资的利益。而变额年金产品将一定的年金单位确定年金给付额,随着投资收益的变化,每一年金单位的价值也不断变动,年金给付额也随之调整。变额年金产品中,年金受益人可以更充分地获取投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适宜于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客户。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较短,产品开发能力有限,目前市场上的产品类型几乎全是分红产品,传统型产品由于受预定利率的限制而遭到市场的抛弃。市场的发展、客户投资理念的增强以及团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必须在产品开发上有更大的创新举措,细分目标市场和客户,配置适宜的产品。譬如,为农村市场和低风险偏好者配置传统型产品和分红型产品,为城镇市场和中等风险偏好者提供分红产品和万能产品,为高等风险偏好者提供投连产品。同时还应注意,当前市场上多数企业客户的保险投资观念较为保守,属于风险厌恶型,与此同时还对收益有较高的预期,不愿失去机会报酬(特别是在人民币持续加息的周期中),这类客户对保险投资收益的预期往往随着储蓄产品的收益变化而调整。针对这一特定客户群体,保险公司应该开发更市场化的产品来满足他们的需求,例如开发分阶段确定预定利率的传统年金产品、分阶段确定预定利率的分红年金产品、与某类金融资产收益率挂钩确定保证收益的分红产品等。

  投资创新

  养老金保险的功能是为客户提供养老保障,其实质就是一种资产管理工具,除了养老金计划的管理之外,保值增值能力是评判养老金保险产品优劣的重要指标。作为资产管理工具,银行储蓄产品、开放式基金、信托产品、债券、股票等都是保险产品的有力竞争对手,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和深化,越来越多的创新型投资工具已经或者将要加入这一行列,例如保本型基金、QDII产品、浮动利率银行储蓄产品等。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使传统的投资工具在保值和增值能力上实现了更多层次的优化组合,资产管理工具的数量、品种、风险性更加丰富和多样化。保险产品,特别是分红、万能等保险产品,最大的特点是具备保本前提下的增值功能,这一特点是其与其它投资工具竞争的最大优势。金融领域的一系列变化即投资工具的不断创新,使保险产品在保值功能方面不再独一无二,而必须承受更大的竞争压力。

  基于上述因素,保险产品必须在投资渠道、投资组合、投资机制上积极创新和进取,提高保险资金的投资效率,提高保险产品的增值能力。目前,法律允许的保险资金投资对象主要包括五个类别:一是流动性管理资产,包括货币型基金等;二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存款、债券、债券型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股等;三是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可转换债券、直接股权投资等;四是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等;五是包括衍生工具在内的其他投资。由于保险资金投资范围在过去较长的一段时期都被严格限制在风险和收益都较低的固定收益类资产领域,使得保险资金在收益性较高的权益类投资、不动产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领域缺乏必要的投资经验积累和风险管控机制,再加上保险公司在投资风格上普遍以稳健为基础,因此在投资效率上与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等投资机构有一定的差距。

  法律制度方面,为保险公司扩大投资领域和获取更高的投资效率提供了宽松的环境。市场竞争方面,金融领域的改革深化和金融创新使保险公司的销售面临前越来越激烈的竞争。保险公司要在养老金资产管理领域取得更大的发展,必须积极主动实现投资创新,不断提高投资效率进而提升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增值能力,不断增强养老保险的竞争力。

  销售创新

  我国的团体养老保险是从经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开始发展起来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其主要业务形态,团体养老保险的销售对象也一直定位在企事业单位。相应地,监管部门对团体养老保险的监管要求和保险公司的内部的销售管理制度也都是在围绕着为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养老保险服务而制定的。伴随着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改革和企业年金政策的实施,团体养老保险的传统业务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顺从政策的变化和发展的要求,团体养老保险必须定位新的市场领域,向服务于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业务,向服务于非企业职工、服务于农村居民的方向发展。这一市场领域的调整,必然要求保险企业发展新的销售模式,传统的销售思维定式。最关键的是扩展传统的目标客户定位,针对不同的服务对象选择适宜的团体组织作为投保对象,并以其为媒介使团体保险得以向服务对象提供养老保障。建议以下几种销售模式:以基层政府机构、社区居委会,以及其它民间团体为投保单位向城镇其他居民(非企业职工居民)提供团体养老保险。

  我国城镇人口中,非企业职工人口即城镇其他居民人数占城镇人口一半以上,这些居民没有固定的就业单位,他们无法通过企事业单位办理团体养老保险。如果保险企业调整团体保险的销售思路,发展这些居民通过基层政府、社区居委会,通过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办理团体养老保险并为他们提供服务便利,这些居民的潜在的养老保险需求必将得到激发而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促进团体保险业务发展。

  以各种私人养老保险受托机构为投保单位向城镇居民提供团体养老保险。

  快速发展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覆盖率及保障水平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关键,是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障问题的关键。团体养老保险在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障方面具有速度快、成本低、保障利益高和客户吸引力强的优势,而最大的限制是相当一部分的居民无法通过合适的单位办理团体保险。为促进团体保险在发展第三支柱方面发挥作用,接受居民通过特定的私人养老金受托机构办理团体保险业务是一个最简单且方便操作的方式。在这种机制下,居民可以通过委托特定的机构(如保险中介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作为受托人办理团体保险并得到保障利益,受托机构可以通过扩大业务范围和规模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公司可以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扩大业务规模,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险水平也会得到快速的促进和提升,并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以社保机构为投保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团体养老保险。

  我国的农民工是一个规模庞大的群体,农民工职业不固定,没有基本养老保障。近年来,陆续有一些地区的社保机构为农民工办理了基本养老保险,但农民工并没有得到实惠,退保潮此起彼伏。农民工退保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不符合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农民工流动性大,进城务工具有季节性和短期性。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无法自由地实现参保者在全国各地区的转移,对缴费有连续性的要求且缴费水平固定,要求必须缴费满一定期限才能享受养老金待遇,这些制度上的限制是农民工无法适应的。解决上述矛盾,最好的解决方法是通过商业保险安排农民工的保障,因为团体养老保险不受区域的限制可以自由转移,可以自由选择缴费金额和交费周期且不要求连续缴费,在养老金待遇上也没有基本条件的限制,不但可以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需求,还可以很好地解决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不确定性强的问题。因此,立足于农民工自身特点和实际需求,以社保机构为投保单位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以团体养老保险的形式管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是能够创造多赢效果的选择,即农民工可以得到最大的实惠,社保机构遇到的难题可以得到解决,保险公司的业务可以得到发展。

  以农村基层组织为投保单位为农民办理团体养老保险。

  农村是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最薄弱的环节,集体经济非常不发达,方式农民多以个体农户的身份参与社会经济,与农民直接发生联系的集体只有乡、村等政府组织,农民没有机会通过任何企业来办理团体养老保险,因此长期以来农民的保险只有通过购买个人保险来获得。由于个人产品成本高、产品灵活性差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很低,致使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一直没有好的发展。团体养老保险的灵活性可以很好地适应农民收入不稳定的特点,集体投保的形式也可以使农民更放心地参保,充分调动农民的参保意愿,从而更有效地提高保险覆盖水平。因此,在农村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以基层组织为单位办理团体保险是最为行之有效的方式,保险企业通过这种销售模式可以取得快速的发展。“农村征地养老保险”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以重庆为例,其征地养老保险业务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由政府组织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自2002年以来累计承保保费超过20亿,受益农民超过3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政策支持 税收优惠政策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与国家政策和法律引导是密不可分的。在第二支柱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中,税收优惠政策可有效激励企业和职工积极建立和参与养老保险计划,在第三支柱养老保障的发展中,税收优惠政策同样不可或缺,通过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可以鼓励居民主动建立规范的养老金储蓄计划。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尚处于发展阶段,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小且保障水平低,第二支柱的发展受到很大的局限性,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养老发展水平也非常低下。结合我国的国情,解决社会对养老保障的迫切需求,扩大第三支柱的覆盖水平是必须的选择。要使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有较快的发展,就必须有效地刺激居民的投保意愿,作政策层面分析,税收优惠政策是操作简便、影响面大且效果最明显的措施。

  养老金计划的运行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计划缴费环节、基金投资环节、年金支付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以成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对象:1.计划缴费环节税收政策。当企业或个人向养老金计划缴费时,是否允许其将这笔缴费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即对企业是否免除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是否免除个人所得税;2.基金投资环节税收政策。当养老金计划取得投资收益时,对投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3.年金支付环节税收政策。当受益人从养老金计划领取养老金时,是否要对这笔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在养老金计划的运营上一共有三个征税点,税收政策可以对其中某一个或几个环节免税,也可以对所有环节都免税。如果用E(exempting)表示免税,用T(taxing)表示征税,税收优惠政策一般有五种模式:

  EEE模式,对三个环节都免税;

  EET模式,对前两个环节免税而对养老金支付环节征税;

  TEE模式,对计划缴费环节征税,而对基金投资环节和年金支付环节免税;

  ETT模式,对计划缴费环节免税,而对基金投资和年金支付环节免税;

  TTE模式,对计划缴费环节和投资环节征税,而对年金支付环节免税。

  发达国家最普遍采用的是EET模式,即在向养老金计划缴费时允许当期缴费在所得税前列支(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对养老金计划的投资收益免征所得税,但对养老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这种“前免后征”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最大好处是纳税人可以得到递延纳税的效果,也即纳税人可以从递延纳税政策中得到资产增值的好处。因此,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可以起到鼓励个人为退休而储蓄,提高其参加养老金计划的意愿。

  我国对于养老金计划的缴费阶段的税收政策是这样的:

  一、对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支(部分省份的税收优惠力度超过这一比例规定,最高的达到12.5%),即免缴企业所得税,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二、对于企业办理的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各省的税收优惠政策不统一,即国家没有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部分省份允许商业团体养老保险享受和企业年金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三、对于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以及其它形式的养老储蓄计划,没有任何的税收优惠措施。在养老金投资阶段,现行的政策是免征所得税;在养老金给付阶段,对以保险金形式取得的养老金免征所得税,对从企业年金中取得的养老金是否免税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相比较而言,我国对于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有限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位是制约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最大瓶颈。尤其是对个人缴费税收优惠政策的缺位,使得长期以来个人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私人养老保险计划的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向养老金计划缴费。个人对待养老金计划的消极态度也消弱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动力,这也是我国虽然从1991年就开始鼓励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但至今都未取得较大的发展的重要原因。

  从发展的角度出发,为鼓励养老保险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促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我国必须全面实施针对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采取国际通用的EET模式,甚至可以针对个人缴费在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内实行EEE模式,提高国民为养老而储蓄的积极性。

  政府补贴政策

  为弱势群体提供参加团体养老保险提供财政补贴政策。弱势群体的保障水平是最低的,也是现有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未能覆盖的,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是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任务,是关乎社会和谐和稳定的大局。在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发展第三支柱使弱势群体最大限制地实现自我安排养老保障是必要的措施,通过为建立养老金计划者提供财政补贴,可以提高参保的积极性,不但有助于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更有利于社会养老保障整体水平的提升。重庆市在征地养老保险业务中,政府通过为参加保险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农民的参保意愿不断增强,是政府通过为弱势群体提供补贴鼓励其自主建立养老计划的成功案例。

  集合保险业务政策

  进一步扩展团体养老保险的投保人范围,允许一部分金融机构以受托人名义代理个人投保团体养老保险建立集合型私人年金计划,鼓励城镇和农村的基层政府组织为居民办理团体养老保险业务。这一政策可以为商业团体养老保险更大范围地服务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创造有利的条件,使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快速提升,促进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发展和壮大,促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和完善。

  行业监管

  团体养老保险在以往的业务发展过程中虽然会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部分企业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为名义,利用团体养老保险实现对企业利润的个人化分配,损害国家利益或企业利益;部分企业利用团体养老保险达到洗钱的目的,影响社会法制秩序。当税法对团体养老保险给予税收优惠待遇时,还可能产生企业或个人利用保险逃避纳税的行为。

  在保证团体养老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就必须加强和完善对团体养老保险的行业监管,对投保资格、资金来源、保单管理、保险待遇、减退保和转投保等一系列保险相关活动加以适当的明确的限制,并进行有效的监管,以防止团体养老保险沦落为一些不法投保主体进行洗钱犯罪、逃避纳税和非法利益分配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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