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养老保险的市场机遇和发展分析
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初步构建了三支柱的养老保障体系,但从发展现状分析,都还处理初步建立的阶段,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受种种因素的制约,第一支柱覆盖率低,第二支柱发展速度不理想,而高速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又迫使社会对养老保障的需求空前提升。因此,快速发展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成为解决养老保障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措施。作为商业养老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团体养老保险如何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成为保险经营者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回答和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分析当前社会对养老保险的具体需求、分析在制度转型过程中团体养老保险的角色变化,从而找到团体养老保险发挥作用的领域。
当前社会对养老保险的主要需求分析
要发展商业团体养老保险,首先要研究社会对养老保障的具体需求及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分析哪些需求适宜于通过团体养老保险的形式来解决。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不断加快的宏观背景下,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断改革和完善的现实要求下,我国社会对第三支柱的养老保障需求,也即对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需求突出地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人口老龄化促进社会对养老保障的需求迅速增加
我国人口基数大,为控制人口,从上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推行限制生育政策,使人口出生率大幅下降。经济的发展、医疗事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一系列社会进步成果,促进了我国人均寿命的持续延长。这两种因素,使我国人口结构已经进入老龄社会,并呈现老龄化不断增强的趋势。据世界银行测算,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将突破人口总量的16%,届时对养老金的需求将是目前水平的10倍以上。
当今世界上老龄化社会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而且是在经济发展至相当高的水平后才出现的,国家和居民的财富积累已经可以抵御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障需求增加。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速度是其它国家前所未有的,并且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刚刚解决国民的温饱问题的时期,国家财政和居民个人都尚未积累足够的财富来应对突如其来的养老保障需求。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障需求的增加,迫使养老保障事业以超常规的速度发展,这样才能满足社会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受国家财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社会基本养老保障很难大范围覆盖,企业年金也难以有较大的发展,大多数居民的养老保障还需要靠个人或家庭解决,这无疑为商业养老保险提供了难以估量的巨大的发展空间。
城市化进程促进社会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增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以及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造成城镇劳动力需求增加,另一方面致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从面促进了人口城市化,据统计,我国每年城镇新增人口超过1500万人。提高城市人口比例,是我国扩大内需发展经济的长期策略,同时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城市化的进程会持续深化。
较农村居民相比,城市居民没有土地的保障,年老退休后经济来源只能依赖退休金,且城镇居民的生活成本要明显高于农村居民,相同数量的人口从农村转移至城市以后其对养老保障的总体需求必然有较大的增加。而在城市化进程中,新增城市居民更多地通过小型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等形式实现就业,多数新增的城镇居民虽然生活在城市,但并不能容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享受不到基本养老保障。这部分居民的养老保障要靠个人储蓄养老的方式解决,形成了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巨大潜在需求。
存量养老金福利资产的管理形成对团体养老保险的客观需求
存量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行业或企业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组成。按照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要求,原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要按照制度要求规范管理。对于企业自筹自管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年金政策的种种限制,企业和职工并不愿意将其转入规范管理的企业年金,特别是对于个人交费部分和超出税前列支比例以上的企业缴费部分,也完全可以保留更灵活的管理方式。团体养老保险可以很好地满足企业和职工的这种需求,因此,企业自筹自管的这部分存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成为制度转型阶段团体养老保险的重要业务来源。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对团体养老保险的长期需求
这里所说的补充养老保险是特指非企业年金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城镇企业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需求主要分三种类型,即企业退休员工的补充养老保障需求、未建立企业年金企业的补充养老保险需求、企业年金参加者的再补充养老保险需求。这些补充养老保险需求客观上形成了对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需求。在企业年金政策的大背景下,企业之所以还会产生对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需求,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决定:
第一,企业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需求
企业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考虑或者纯粹为提高员工养老保障水平而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必然使得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障水平相对下降,为公平对待这些在不同时期对企业发展做出过贡献的员工,大多企业会在为在职员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的同时也相应增加已退休员工的养老保障水平。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金计划安排主要是通过即期领取的趸交年金产品或DB型年金计划实现。现行的企业年金制度尚不完善,只是解决了年金的建立和管理问题,并未提供完善的养老金领取方式,职工退休后只能一次领取或分期领取直至账户资金领取完毕,不能有效抵御生存风险,同时企业年金也无法实现DB型计划的管理。因此,这一类型的补充养老保障需求显然是企业年金不能实现的,只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解决。
第二,企业对DB型养老保险计划的需求
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传统国有企业,历史悠久包袱沉重,退休人员多,在职员工平均年龄普遍较高,企业对养老保障的需求高且当期或近期给付压力大。这样的企业在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时候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无法通过完全积累式的DC计划来实现,比较可行的是通过DB型年金计划或混合型年金计划实现,而这些计划类型只能由商业团体养老保险实现。
第三,企业年金计划之外的养老保险需求
未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或没有条件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当然也存在补充养老保险需求,且只能通过商业养老保险解决。对于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由于部分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较弱,企业和职工为了充分利用政策并最大程度地获取灵活性,会按税优政策的最高标准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但税优政策范围内的缴资能够达到的保障水平有限,其进一步的补充养老保险需求尤其是职工个人交费则更倾向于以商业养老保险方式实现,以便获得最大的保障利益。
其他城镇居民对灵活性强的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强烈
前文已经提到,其他城镇居民即非企事业单位就业人员的数量占到了城镇居民总人口的一半以上,这些居民即无法参保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没有资格建立企业年金计划,这部分群体是最缺乏养老保障、对养老保障需求最迫切的阶层。虽然政策上给予了这一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和机会,但是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强限制性、对缴费连续性的要求以及养老金领取预期的不确定性影响,居民自行参保的意愿非常低。
商业养老保险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并且赋予参保者的自主权利更大,譬如可以自主确定缴费的金额、时间、频率,可以自由选择不同类型的投资方式实现最大的利益增值,还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终止合同取回资金等。因此,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需求,对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障的多样化需求日前增强
对于农村居民,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障严重缺失,或者是即使有但保障能力低下,由于缺乏具备一定的规模的集体经济的支持,第二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既企业年金也无法建立起来,因此,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还主要依靠传统的家庭养老和土地养老的方式来解决。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农村的非农化、城镇化,人口的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保障个人化和土地保障能力日益下降,这一系列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土地+家庭”的养老方式难以维持,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大半,农村居民的潜在养老保障需求是一个巨大的数字,并将长期持续增长。将这一潜在保险需求转化为实际的需求和现实的保障,在第一支柱无法全面开展的时期,商业保险必须发挥必要的作用,并且也必将得到广阔的发展空间。
当前,对养老保障需求最为突出和集中的是“失地农民”和“农民工”。这部分农村居民脱离了长期赖以生存的土地,失去了土地保障,面临着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生活方式和生存压力,但又得不到像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会保障。这部分人的保障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未来将会导致大批贫困人口出现,影响社会的安定和谐。
通过分析当前社会对养老保障的需求特性,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和企业年金政策全面实施的大背景下,仍然存在大量的养老保障需求是第一支柱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无法解决的,这些客观的和潜在的需求为团体养老保险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商机,为今后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团体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角色
不断向第三支柱领域发展,是团体养老保险必须做出的战略转移。在传统的三支柱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团体养老保险一直作为第二支柱为企业职工提供补充养老保障,随着社会保障体质的改革,在制度设计层面已经把属于团体养老保险传统领域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划入了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的角色不得已而重新定位。尽管受到企业年金政策的制约,团体养老保险的角色需要重新定位,但社会对团体养老保险的需求仍然在不断扩大,尤其是第三支柱领域为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不可限量的发展空间。因此团体养老保险新的角色就是同时服务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并且快速提升在第三支柱领域的主导作用和地位。
国际经验证明,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发展离不开商业养老保险
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占居重要地位。国外社会保障体系发展实践表明,商业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之间呈现出一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并将在社会保险体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其中,团体养老保险成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各种团体组织的养老保险层面发挥主导作用,即服务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商业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中的比重趋于上长。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纷纷进行改革,重新调整了政府、市场、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总的发展趋势是减小政府的社会保险财政给付责任,推动市场机制运营的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形成目前较为流行的多支柱养老保障模式。在这种多支柱模式下,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障只提供最基本的退休收入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大部分退休收入由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提供,政府一般对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典型的美国、澳大利亚、德国、智利等国家。
美国的社会养老保障分三个层次:一是社会保障计划,仅为就业人口和弱势群体提供基本退休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二是补充养老金计划,包括雇主养老金和私人养老金等等,覆盖了公务员、企业职工和自营劳动者等大多数群体,可以享受纳税优惠待遇;三是个人商业保险和其他储蓄计划,也可享受一定的税优待遇。
澳大利亚与美国的情况相似,其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金,为国民提供最低的退休收入保障,第二支柱为强制实施的补充养老金计划,享受一定的税收优待政策,第三支柱为自愿的职业养老金和其他长期养老储蓄,缴费也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德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前,法定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收入的主要来源,改革后,作为第一支柱的法定养老保险替代率逐渐下降。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保险计划,第三支柱多为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其替代率可达50%以上。职业养老金计划和商业养老保险计划的缴费都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待。
智利的养老保障体系也是典型的三支柱体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为没有参加养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养老金和为参加强制性养老金制度的人提供的最低养老金担保。第二支柱为强制性个人养老金制度,由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其运营管理,保险公司为计划提供伤残、遗属年金保险和年金给付服务。第三支柱为享受税收优待的个人自愿储蓄。职工退休收入主要来源于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
团体养老保险传统领域受到冲击,但仍存在发展空间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领域受到企业年金的冲击。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改革,使团体养老保险作为第二支柱中流砥柱的角色不断褪色。传统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存在三种主要的形式,一是原行业自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二是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三是商业保险公司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即团体养老保险,而这其中团体养老保险占到了大半的份额,可以说团体养老保险是第二支柱的主力军。一系列企业年金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和完善,使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三种管理形式统一转换为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面临失血的危机,而不得不重新寻找自己的定位和发展方向。
企业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养老保险的差异化优势,使养老保险仍具备较大的发展空间。尽管受到企业年金的冲击,但企业在补充养老保险方面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企业年金由于自身功能上的缺限无法全面满足企业客户的需要,这部分个性化的需求为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业和其它暂不具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团体。要与企业年金竞争,在第二支柱领域取得较好的发展,就必须认真研究团体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的差别,充分发挥团体养老保险在提供多种形式的、灵活的养老金计划管理方面的差异化优势。
团体养老保险与企业年金相对比,主要有以下差异化优势:
团体养老保险可以支持多种类型的年金计划,而企业年金只支持DC计划。年金计划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确定缴费计划”(即DC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和“确定给付计划”(即DB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在DC计划中,计划建立者向基金缴纳约定的(或确定的)金额,退休后的养老金给付水平信赖于缴费金额和投资回报,养老金是不确定的,养老金领取者要承担投资风险。在DB计划中,年金计划保证一定的养老金给付水平,根据给付需要决定缴费水平,投资风险由缴费人承担。在DB和DC计划的基础上,还发展出了混合年金计划,它兼具DB计划和DC计划的优势,既包括最低收入保障,又由确定缴费型计划加以补充,使养老金计划的功能更加灵活。团体养老保险通过多样化的产品形态,可以支持各种类型的年金计划,但企业年金只能支持DC计划。
团体养老保险的管理方式更有利于降低计划管理成本。企业年金属于信托式管理,需要由受托人、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共同完成年金的管理,涉及管理主体较多,业务流程复杂,信息交换和运营管理成本很高。相对于企业年金,团体养老保险属于契约式年金合同,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自主履行年金管理,相当于由一个机构完成年金受托、资金托管、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职能,运营方式和流程非常简单,可以最大程度地降低运营成本。
团体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制更灵活多样,选择性强。按照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人可以按规定获取投资管理费用,除此之外,基金投资的损益都属于基金所有人,也即基金所有人完全承担投资风险。团体养老保险中,根据保险产品约定的不同,以及根据投资账户类型选择的不同,年金基金所有人可以选择多种投资增值机制,包括固定收益、含保证收益的浮动收益、完全浮动收益等投资方式,基金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已的风险偏好加以选择。
团体养老保险的年金待遇更完善更丰富,实用性更强。年金计划待遇不同。企业年金计划中,参加者的待遇有三种:一,正常退休一次性或分期领取养老金,账户资金领取完毕后终止;二,职工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由其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三,出境定居人员,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取。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情况,年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都不得支取。在团体养老保险中,则为被保险人也即年金参加者提供了灵活的待遇,包括各种方式的养老金领取(譬如定期领取、变额终身领取、固定终身领取等)、离职保险金领取、身故保险金领取、全残或失能保险金领取等,同时也可以通过减退保来获取一定的流动性,还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将年金转换为其他人身险保障。
团体养老保险计划的建立更简便。企业年金的建立,有较多的条件限制,并且还要通过行政审批才能够实施。团体养老保险属于完全自愿建立的储蓄式养老金,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正式出台对商业团体养老保险的纳税优惠政策,以团体养老保险方式建立年金计划完全自愿自主,不受其他条件的限制。
团体养老保险更能体现养老和投资双重功能。计划功能不同。受待遇形式的限制,企业年金的功能非常单一,只具备养老保障功能,尽管年金基金也有投资增值的机制,由于缺乏流动性,并不具备一般意义上的投资功能。反观团体养老保险,由于具备较强的流动性,使它兼具了养老保障和投资增值双重功能,并通过丰富的投资机制实现了二者的完善结合。
第三支柱的发展为团体养老保险提供的机会
解决居民养老问题,第三支柱的发展是关键。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发展的客观现状对第三支柱的快速发展和壮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赋予了团体养老保险新的使命,第三支柱的潜在发展需求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市场领域。在社会体系转型、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结构转型的整体背景下,在人口老龄化、农村人口城市化的推动下,在第一支柱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覆盖率不足以及保障水平低下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是解决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急剧上升与实际保障水平严重不足的矛盾的必然选择。
发展团体养老保险是实现第三支柱又快又好发展的有效方式。在当前,规范发展第三支柱的私人养老金计划,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一、扩展企业年金政策
在企业年金政策基础上发展私人年金,将私人年金计划和企业年金计划一样规模管理。这种方式可以使第三支柱的各种储蓄养老形式得以规范,但是由于企业年金管理机制的约束,很难保证个人的参保积极性。
二、发展个人养老保险
通过个人养老保险同样可以使第三支柱的各种储蓄养老方式得以规模发展,商业保险的灵活性和赋与客户的高度自主权以及较高的收益性可以极大地调动个人的参保意愿。但是,这样方式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个人保险管理成本和销售成本高,且计划管理的灵活度相对客户需求还存在很大欠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对这种养老计划无法实施有效的管理有监管,或实施起来成本非常高。总之,个人养老保险在效率上存在较大的问题。
三、发展团体养老保险
团体养老保险在实施过程中便于监管部门的管理,且具备个人养老保险的一切优点,还有个人保险所不具备的优势。首先,团体保险在管理成本上有优势,集中管理的模式可以减小管理成本,实现规模经济;其次,团体保险在销售成本上有优势,团体保险直接通过团体单位组织个人投保,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销售人力成本和宣传成本; 再次,团体保险产品更加灵活,更能适应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最后,团体保险由于成本低和规模效益,在收益水平方面也有较大优势。
通过上述三种方式的对比,很容易发现团体养老保险在服务于第三支柱方面的优势,第三支柱的潜在发展需求为团体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提供了无限的机遇和空间。通过制度创新、产品创新、销售创新等一系列手段,团体保险一定能成为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的重要形式并发挥巨大的作用,也为自身的发展开拓一片蓝海。
企业年金背景下,团体养老保险发展的新领域
通过以上各部分的分析,我们已经基本认清了团体养老保险下一步的发展方向和重点领域,总结如下:
继续服务于第二支柱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一、存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可以转换为团体养老保险的存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主要是指原行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内部自行管理的补充养老基金,能够转换为团体养老保险的存量年金必须是个人缴费的积累或者是企业缴费已经归属于个人的部分。存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之所以要转换为团体保险而不是企业年金,更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和职工对投资性和流动性的需求,看重的是团体养老保险产品的投资功能和保险待遇的灵活性。
承接存量年金资产的养老保险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是实行DC计划模式管理,具备完善的账户管理功能。保险账户的设置要能够清晰地记录单位和个人的缴费信息以及收益信息,并且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定义单位缴费的归属权益管理,准确反映每一计划参加人的权益及变化。二是要有较强的投资功能。一方面是投资增值机制要有竞争力,另一方面要具备投资工具的流动特性。三是具备综合服务功能,实现客户可能的各种合理需求。除正常的养老金待遇以外,还要能够为养老计划参加人提供离职后计划管理、个人追交保费、保单保全、保险利益转换等服务,保证养老金计划的灵活性。
从产品形态上,承接存量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最有优势的保险产品将是账户式管理的分红年金产品、万能型年金产品和投连型年金产品。
二、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金管理
为退休人员建立补充养老金保险,是企业在为在职员工建立统一的企业年金计划(或补充养老保险计划)或者提高年金计划待遇水平时,为已退休人员做出的相应养老金补贴,一般会在企业缴费能力范围内采取趸交形式一次性解决,在实务中也存在一些企业由于资金压力无法一次交清保费而要分数年交清。
考虑到退休人员保险的需求特性,承接此类业务的保险产品要能实现以下几个功能:1.必须能够接受各年龄段被保险人加入;2.必须支持各种年龄段被保险人的即期领取;3.缴费方式应能够支持一次缴清和分次缴清两种基本方式。考虑以上因素,传统型年金产品和变额年金产品更适合于退休人员的即期年金管理,传统年金产品适宜于追求稳定的客户,变额年金产品能满足对收益有更高要求且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
三、传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
企业年金是重要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管理方式,但不能满足所有企业对补充养老保险的需求。一部分企业由于受资金的约束或者出于人力资源管理需要而必须借助DB计划或者混合计划来实现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管理。譬如一些职工平均年龄较高的企业,一些想通过建立责任年金来提高员工忠诚度的企业,其对养老金计划的需求是企业年金无法满足的,必须借助于更丰富的商业年金计划即团体养老保险来实现。
服务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团体保险产品必须和企业年金形成互补,解决企业年金不能实现的客户需求。这类产品应是多样化的,一要能够支持DC、DB以及混合计划等多种管理模式;二要还要具备完善的账户管理、权益归属管理等功能,适应企业借助养老金计划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目标的要求;三要具备良好的保值增值机制,增值能力是养老金资产管理的重要指标,也是增强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四、企业年金进入领取期以后的管理
现行的企业年金政策未对年金领取方式及管理做出具体的规范,如果年金受益人分期从年金资产中支取基金,他将不得不承担生存风险(即在生存期内提前将年金资产支取完毕而失去养老保险的风险)和投资风险(年金资产投资损失的风险),要转嫁这些风险的方式是在退休时将年金资产转换为终身给付型保险。随着年金资产规模的扩大和时间的推移,进入领取期的年金资产规模也会越来越多,将为团体养老保险提供可观的市场机会。
开创条件服务于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养老
一、城镇其它居民的养老金管理
城镇其他居民主要是那些生活在城镇的非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居民,他们没有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保障,养老保障主要由个人和家庭储蓄来实现,他们的养老金资产需要更规范更有效更可靠的方式来管理。
在这一领域,团体养老保险业务的开展首先要解决销售的问题,选择合适的团体组织和途径为这些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人提供团体养老保险服务。这要求保险企业要突破传统以企事业单位为主要目标的销售模式,同时还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保障机构为团体保险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对保险产品的要求有三个基本点:一是采用DC计划管理模式,实现个人账户式管理;二是收益机构要确保增值的稳定性,在此基础上再追求投资效率;三是确保计划管理有足够的灵活性,特别是在缴费、退出机制等环节。
二、城镇“农民工”的养老金管理
农民工的养老保障问题在创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表现极为突出,越来越被各地的社会保障部门所关注,很多地方政府都制定政策和措施要求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者由社保部门统一委托管理的商业养老保险计划。农民工的特点是收入不确定性大,就业流动性强,对养老保险计划的异地转移、缴费自由性以及退出机制的合理性有很高的要求,在收益方面更多考虑保值而对增值的要求相对较低。因此,为农民工提供养老计划管理,对保险产品的要求相对较低,关键是要突出计划的灵活性,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
三、失地农民的养老金管理
失地农民的养老金管理主要是指利用土地补偿金来为农民建立养老金计划。农民失去土地以后就失去了主要经济来源,土地补偿款不但要用于养老还要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因此实际业务经验看,在保险公司提供的各种保险计划方案中,最受失地农民欢迎的是既能够保证养老需要又能够补贴日常生活开支的方案,如重庆市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管理方式是将征地补偿款的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费由保险公司管理,参保农民可以每月领取保险费的增值部分,达到一定年龄后再将保费转换为终身领取的年金给付。
四、农村居民的养老金管理
农村居民对养老保障的需求很类似于前述城镇其他居民的养老保障需求,这两类群体面临几乎同样的窘况,二者对团体保险的要求大致相同,这里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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