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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四类人员须签订合同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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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本刊讯 人事部新近印发的《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其中明确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中,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合同制职工、新进事业单位的职工、工勤人员等4类人员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解释》明确,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即现役军人的配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后,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执行。
《解释》明确,“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中,“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的规定,可按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掌握。
《解释》明确聘用合同的4种类型,即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