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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间,工资待遇如何支付?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4 来源: 互联网

  在劳动法里,没有规定女职工在“三产”期间的工资应怎样支付。不能不说是个遗憾。

  在<>的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 资,。

  但是,按什么标准发放其工资呢?是按合同约定的工资,还是按其三产期前的实发工资?若合同给定的工资和实发工资不一致,则应按哪一个支付?

  没有相应的法规说明之。

  在<>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事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月平均工资,一般情况下,要高于单位和员工签合同中体现的基本工资。

  而参加生育保险,是法律要求的义务。若没有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则,单位支付的女职工的三产期间的工资不能低于参加生育保险所能得到的待遇。

  有人认为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发放,我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现实中,广泛存在的是:合同约定的是基本工资,而职工实发的工资,却高于基本工资。这是公司为规税等而故意设计的。这个基本工资,可能要低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若按合同约定的基本工资发之,则显然低于了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而应获得的生育津贴。对职工,这是不公平的。

  这也助长了公司不为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念头。

  按职工原实发工资,为女职工发放三产期间的工资,则可以很好的保护其利益。同时,也促使企事业积极为职工交纳生育保险。从而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利益,并落到实处。

  并且,这一观点,也可以参考:<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58条:

  企事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侜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而 请长假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企业发原工资。

  由此,可以看出,对女职工的利益,尤其是“三期”间的利益保护是釆取最大化保护的政策的。

  因此,在基本工资低于实发工资时,应按实发工 资支付女职工“三期”间的待遇。而不是按基本工资发放。这同时,也合了<>的第四条:不得降低女职工基本工资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