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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关于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的通知(大劳发[2005]29号)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1 来源: 互联网

  各区(市)县劳动保障局、城乡建委、商业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筑行业协会、服装协会,市直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市政府36号令),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劳动合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劳动合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商业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建筑行业协会和市服装行业协会。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这次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检查范围和时间

  检查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行业、餐饮服务业、服装行业。

  检查时间自2005年4月20日起至2005年6月30日结束。

  三、检查内容

  (一)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用人单位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是否交给本人一份;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否符合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留用的职工是否办理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二)劳动合同内容情况。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否完整;有关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条件、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三)劳动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劳动合同相关的其它情况。包括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纪律、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医疗期、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等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使用未成年工申报情况。

  (六)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情况。是否有专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相关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劳动政策专门培训并获得岗位资格证书。是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卡片。

  四、检查方式与方法

  (一)自查。时间为2005年4月20日至5月20日。用人单位对照《大连市劳动合同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检、整改,规范本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工作。

  (二)检查。时间为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6月30日。各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管辖(劳动保障监察管辖)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内用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由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市劳动合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组成联合检查组,重点对市内建筑行业、服装行业、餐饮业等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等情况的抽查,对各、区(市)县检查工作进行督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区(市)县要成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检查组,组织领导本地区劳动合同专项检查。要制定本地区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及检查组人员名单于2005年4月20日前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电话:83634915(传真)。

  (二)检查活动中,要注意向企业和职工做好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企业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劳动用工管理体制,及时研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完善用工管理建议。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肃处理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企业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责令限期签订;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不完备的要令其限期与职工重新协商修订;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特别是在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条件等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令其赔偿经济损失。

 

  (四)认真做好检查工作的总结。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并于2005年7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和统计报表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在检查中遇有重要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联系。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