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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走人不必赔培训费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5 来源: 互联网

  问:试用期内,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需不需要支付企业对员工所花的培训费用呢?

  答:不需要。

  今年9月初,小陈经过面试、口试被本市一家外商合资企业录用,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其中六个月试用期。不久,小陈被安排脱产业务培训2个月。培训期间,小陈认识了同行张先生,在张先生的劝说下,小陈提出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到张先生所在的企业工作。

  原企业多次劝说无效,要求小陈赔偿培训费。小陈则认为不需要赔偿。双方告到劳动仲裁庭。

  劳动仲裁庭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尽管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培训,如职工解除与原单位劳动关系恰巧在试用期内,则劳动者不必支付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