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失职 仲裁委忙创收 《劳动法》已过时?
编者按:一部《劳动法》,几多烦心事。
在采访中,我们的记者经常遇到企业主这样的质疑:一部90%的企业都不在执行的法律,你说它的意义和价值在哪里?事实是不是已经清楚地说明现行的《劳动法》滞后和亟待修改?
这边厢,劳资的激烈冲突对于法律本身的适用性,提出了严峻挑战。法律是平衡器,是社会公平的保障,如果达不到这样的效果,也许真的就是要仔细考量立法与执法的重大问题了……
新闻提要
10月6日上午8时左右,深圳某公司发生罢工事件。事情发生的诱因众说纷纭,据说是该厂长期以来违法侵犯员工利益、超时加班、薪水过低。
如果处罚,该公司将被罚数千万元
立太律师事务所针对此事为员工们列出一张工资清单:根据有关规定,深圳最低工资标准每月610元,依据我国劳动法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以及各种补助、津贴,以610元为基数,每月法定劳动时间为21天,每天8小时,每月总时间为168小时,每小时工资报酬约为3.6元,加班84小时的工资最低要有452元(延长劳动时间的工资为正常工资的150%),合计为1062元,这是21个工作日的标准。
而据该公司员工的说法,他们每个月工作的时间不是21天,而是30天。那样的话,延长工作时间就不是84小时,而是192小时,工资总额接近2000元。这和该厂支付的工资只有400~600元,这么大的反差令人触目惊心。
事情闹大以后,引起了各个媒体的强烈关注。在深圳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厂方才承诺将按照深圳有关规定调整员工薪水。10月8日,记者在该厂看到厂方贴出来的公告,公告承诺:调整以后工人的底薪将定为610元,平时加班费每小时5.467元,周六周日加班每小时7.23元,国家法定假日加班每小时10.955元。这基本符合有关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该厂方面表示,事情已经得到完满的解决。
但事情真的解决了吗?
就工人方面来说,虽然大多数已经复工,并且拿到按新的标准开发的工资条。但法律界人士建议,这些工人应该尽快启动诉讼程序。因为工厂不能只答应支付最低工资就可以,工厂还必须将在此之前它应发的工资(最低工资610元加上法定加班费)和工人实际所得的差额补还给工人。
个别地方以牺牲工人的身体、利益来发展经济,是每一届中央政府都不希望看到的事情。法律界人士表示:任何国家和地区,包括中国香港、台湾等企业来内地投资都应该建立在一个遵守法律规则上进行投资。任何一个企业到一个东道国投资,都必须严格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企业要依法经营,政府要依法监督。作为员工在其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要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法》第42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员工劳动时间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个小时。而该厂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在12个小时以上,远远超出了每月延长劳动时间36个小时的规定。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的标准处罚,以延长劳动时间84小时计算,可处罚款4800元,3000名员工的厂子,处罚数额可以达到每月数千万元,这足以让任何一个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时驻足三思。企业应该认识到:违法加班加时为企业带来负面作用和潜在危机将远远大于短期所带来的效益。
劳动监察部门多失职
工会款项来源有问题
该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事情发生后,一位政府负责人表示:员工向厂方讨说法,应该在厂里与厂方谈,不应该把怨气带到道路上来,扰乱社会秩序。政府负责人还表示,如果员工的合法权益属实,将对侵害员工利益的企业进行处罚;但员工们妨碍交通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将对一些恶意滋事者进行严厉处罚。
员工为什么不通过合法途径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监察部门严重失职
多年来因帮民工打官司维权而声名远扬的律师周立太认为,员工们的行为虽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矛盾绝不是一天两天激发出来的,而是当下劳资双方矛盾积聚到一定程度以后,员工们迫不得已的举措。一名员工很无奈地对记者说,厂里根本就不理会他们的请求。一名女员工说,她的一个老乡工友找过工会,还打电话去劳动局投诉,但都没有回复,后来就冷了心。
周立太尖锐地指出:长期以来我们的劳动监察机关没有认真履行其监察职责。在周立太受理的案例当中,大部分劳动者在利益受到侵犯之后都找过劳动部门反映情况。"这说明本地劳动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事情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周立太说,"根据我多年来在深圳从事民工维权诉讼的经验,劳动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的根本原因,就是劳动部门不依法进行查处。最终使劳动者在权益收到侵害之后,......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