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风险
一、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九十七条 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法律解读
大家都希望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一年不签书面合同或连续工作10年的情况比较容易解决,在这就不多说了。现在考虑的是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
很多人以为,第二次劳动合同结束后、准备签第三次合同时再考虑是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这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
实际上,只要签了第二次合同,企业就失去了选择的机会。第二次合同结束后,只要员工不想走,只要员工没有提出签固定期限合同,就只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企业的选择权只有一次,细读十四条规定就能明白。
注:签订合同的次数,按2008年后签订合同的次数计算。
三、操作建议
1. 第一次合同
建议第一次合同的期限为2-3年,用2-3年的时间去判断这员工是否值得长期留下。
2. 第二次合同
因为只要签了第二次合同,企业就已无选择权,所以开始第二次合同前需要慎重考虑。值得长期留下的人才签二次合同,不想留的人则在第一合同次结束后让其离开。
四、相关风险
1. 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付2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不合法的解除合同的—支付2倍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无论是该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还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不合法的解除合同,都需要支付较高的成本。
所以,第一次合同对人的考察、是否开始第二次合同的决定就很重要。走错这一步,后期需要付出较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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