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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作者:Admin 2013-04-09 11:18:00 1 来源: 互联网

问:我是一名刚踏入社会的女大学生,目前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行政助理职务,单位与我签订了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现在仅工作了一个月,单位却以我任职的岗位招用男性更为合适为由,要求与我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我向单位提出异议,但单位却理直气壮的表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仅仅以性别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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