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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可以“灵活”支付吗

作者:Admin 2013-03-14 11:37:00 1 来源: 互联网

HR来信:

我公司是厦门一家公司,前不久我们制定了新的考勤制度,其中对加班有如下相关规定:无论加班或值班,原则上法定节假日按3倍加班或值班时数计薪,即加班/值班费=(基本工资×0.8÷应出勤时数)×3倍计薪加班或值班时数,其他时间加班或值班原则上季度内充抵调休,若确因工作需要当季无法调休的,剩余加班或值班时数按15元/小时计发(加班费基数为厦门市2011年度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按15元/小时推算是2610元/月)。请问上述规定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加班调休时间是否能设置期限?

专家回复:

根据《厦门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知,贵公司加班和值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违反了该规定,并不合法。同时,贵公司对剩余加班或值班费用的计算方式,依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根据工时制度的相关规定,在不定时工时制下,除法定节假日外,没有加班情况的出现;在综合工时制下,一般的加班工资是工资的1.5倍,法定节假日的是工资的3倍;在标准工时制下,一般的加班工资是工资的1.5倍,法定节假日的是工资的3倍,休息日的是工资的2倍。也就是说,若以15元/小时下发加班费,一旦低于上述计算标准所得,就会产生违法后果。因此,建议贵公司不要这样操作。

加班调休一般针对的是休息日,并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对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需支付加班工资。此时安排补休,法律上并没有期限限制,也就是说,贵公司限定期限进行补休是可以的,只要对不能进行补休的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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