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员工离职期懈怠?
前天看了梁凤仪女士一篇短文,叙述了她打电话给某银行业务员,洽谈相关业务,遇到了非常不理想的待遇。问及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我都提交了离职通知了,下周我就要离开这个单位了,我干嘛还要跟以前一样努力呢?奖金又不会发给我。梁女士听了很震惊,随即拨通了行长的电话,不为了投诉,只为了行长是她的朋友,为了朋友的银行不要受到不良的影响,她建议该行长,应该马上让这个员工走人。
大家一定对上述的景象异常熟悉,员工提交离职通知书后在公司内部不再如以往那么认真表现,更有甚者开始发布小道消息及负面言论。最后公司的人心被动摇,或者被迫于其作为协商解除,让其马上走人。
这个问题可以分为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单位以及从HR的观点来看。作为HR一定希望员工能认真履行完他的应有职责,员工关系方面也容易处理,俗话说好聚好散嘛。员工的缺位会影响公司生产活动的正常运行,而补人通常不如预想的那么顺利,即使在员工发出的通知的当日即刻进行招聘工作,即使开展得也相当的顺利,从招聘广告、收集简历、删选简历、电话初步面试、正式面试、有的还需复试,背景调查、健康体检、到最后入职,是一个非三、五天就能完成的工作。更何况,即使员工马上到位,入职培训,业务培训,到正式能上岗,更有漫长的一段路要走。所以,从公司、从HR的角度,还是希望员工提出离职后能正常上班到离职日,当然个别员工除外。
从劳动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一部业界普遍感到偏向于劳动者的法律中,尚且要求劳动者提前30天通知,目的是什么?为的是用人单位有个缓冲的过程。这是该法出现不多的对用人单位的明确偏向,可见这是一个基本的底线。
从劳动者本人来说,因为与下家单位约定的到岗日已经很近了,希望能快点结束上一家服务单位的劳动关系,好挤点时间放松两天后去新东家上班,也有的并不是为了能放松两天,怕在面试时要求的时间太长而被新的用工单位拒绝,斗胆在承诺到职日时,提前了N日。劳动者在承诺新单位到职日期时,切记应保持基本的职业操守,或许你会碰到有些较真的用人单位,对于你提交离职通知书后不顾老东家的感受,而立刻投奔到新公司的想法,或许会更慎重考虑是否给你发OFFER.再者,很多公司在录用员工时,尤其管理职人员都会作背景调查,等到人家调查时发现,你在提交离职通知书后的表现非常糟糕,那么即使你已经被录用,你的试用期也很难被确认。
从招聘单位的角度出发。诚然,上面已经叙述了诸多员工缺位产生的种种不利,那么你是否会放弃你的职业道德而不顾,在招聘时尽量给应聘者施压,尽量早的安排入职呢?我想,大部分的HR为了自己的工作是会这么做的。所以HR同仁们,贵公司的员工缺位的出现是谁的错呢?是HR们的错,作为专业的HR,如果应聘者尚未离职,你应该给与至少30天的时间,你HR破坏了规矩,最后到头来再责怪劳动者不守规矩,到底是什么道理啊?
最后,我们从劳动关系角度来看,一个员工如果没有良好的操守,在提交离职通知书后心不在焉,公司一会担心发生工伤事故,二会担心其在员工间挑拨离间、动摇军心,三甚至会担心其在公司内作手脚,比如故意损坏设备等等。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提交离职通知书的员工呢?首先,接到离职通知书后,应该组织离职面谈,离职面谈有N多目的,其中一个是观察其对于公司的看法,对于离职时对公司抱有诸多怨言的员工,可以让其另写申请,由其提出采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在工作业务方面实在排不开的,那么丑话说在前头,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则由公司辞退,并且社保减员表、离职证明书都会如实填写离职原因;对于对公司仍有好感,心存感激的员工来说,则应尽量让其工作到通知日的最后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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