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说法:加班费如何计算?
案例1:A工厂存在很多加班,事后,工厂也支付加班费,但在计算时,工厂先按照每月30天折算出每日的工资,然后除以8得出小时工资,进而按照相关比例计算出加班费。后来,有员工提出,好象记得以前有规定,法定工作时间是20.92天,因此,工厂应该按20.92折算工资。
案例2:B公司的HR小王问:新员工于今年5月4日进入公司上班,期间请假半天,薪资3500元/月。计算本月工资时,公司是这样算的:3500-3500/21.75×3.5=2936.78元。而员工认为应按出勤天数累加计算,3500/21.75×20.5天=3298.9元,两者相差300多元,究竟哪种方法正确呢?“
案例3:张先生在C公司工作,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3500元,其中,基本工资1100元,岗位工资1500元,级别工资900元,另根据工作业绩和公司效益发放奖金。张先生的岗位经常存在加班,但B公司只按1100元计发,张先生却认为,应该按照3500元计发。
本期问题:
1、计算加班费,月工资应按多少折算,30天或20.92天或其他?
2、当员工缺勤时,如何计算工资?
3、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如何确定?
专家点评
一、计算加班费,月工资应按多少折算,30天或20.92天或其他?
兰泉(孙斌,武汉市劳动法律师):
在工作时间计算上,根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应当为21.75天。
蹲蹲(李中秋,上海市知名HR主管):原劳社部2008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日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计算加班费,月工资应按21.75天折算日工资。在这个通知中,2000年3月17日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动部「2000」8号)同时被废止(20.92是这个通知的规定,被同时废止)
氢天(蔡金梁,莫泰168国际控股有限公司HRM):在08年以前,用人单位计算加班费基数通常是以30天或者20.92天为标准。以30天作为计算标准通常存在于制造业、服务业等不能保证每周休一天的用人单位,其目的只是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和方便计算。20.92在08年以前即承担了用于计算是否超时的“制度工作日”角色,也承担了作为计算加班费折算的“制度计薪日”角色。因此,08年以前通常也使用20.92作为计算加班费的依据。但08年以后,由于国家将原先承担两个角色的20.92拆分成了20.83和21.75,分别对应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因此,自08年以后计算从超时加班加点的标准应该适用21.75,而不是30或者20.92.。
二、当员工缺勤时,如何计算工资?
兰泉:本案例的情况比例特殊,员工在5月4日报到,5月1日至3日的工资如何扣除?由于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将法定节假日计算在内,在这种情况下其计算公式为:(3500元÷(该月工作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该月实际出勤天数(不含5月1日至3日) .
蹲蹲:在计算工作时间时,用人单位可采用扣减法(即:月工资-月工资/21.75*缺勤天数),也可以采用给付法(即:月工资/21.75*出勤天数)。
通常情况,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利于劳动者原则来采用扣减法或给付法。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当采用给付法支付缺勤员工的工资。
氢天:未达到全勤的工资计算有加法和减法两种方式,作为用人单位来说通常会采用减法,即:月应付工资-月应付工资/21.75*缺勤天数。采用该种方法的好处是,成本较低且容易将薪酬与员工缺勤天数挂钩,当然缺点是从员工角度来说其实际付出天数与计薪天数之间存在一个差额。结合本案,由于21.75是一个月平均计薪天数,采用减法计算未尝不可。
三、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应如何确定?
兰泉:加班费的基数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在本案中B公司应按3500元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
氢天:对于加班费基数,在上海的实际操作中通常会使用其实际所得*70%作为计算标准,也就是以2450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3500*0.5=2450)。但在异地,例如江苏等地,可以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加班费计算基础进行合意(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一旦达成合意也视作有效。因此,本案的加班费基数在不同的地区会有不同的结果。
蹲蹲:加班费基数全国规定和上海规定略有不同。
全国:确定加班费基数时,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践中,如约定工资和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不同,应按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上海:《上海市工资支付办法》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实践中,如约定工资和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不同,应按员工实际所得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