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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期培训考核报复 只因员工不同意新考核方案?

作者:Admin 2012-12-11 09:04:00 3 来源: 互联网

河南邓州人潘连坡2006年3月20日入职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广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任叉车工,工资计付方式为计件工资。

2011年3月,因广新公司推行新的工资考核方案,潘连坡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2011年3月9日,广新公司出具《关于对消极怠工员工的处理意见书》,内容为:自2011年3月4日以来,地板研发车间、实木车间包括潘连坡在内的28人以消极的态度不到工作岗位上班,无故怠工,造成极坏的影响,公司对以上人员给予记过处分。

之后,广新公司未再安排潘连坡在车间上班,而是安排他在2011年3月10日至5月31日期间的周一至周五参加培训。潘连坡经过一个多月的学习后,广新公司对其进行了测试考核,认为潘连坡远未达到合格水平,应当继续学习;在此期间广新公司支付了潘连坡2011年4月工资1244元、5月工资1100元。

2011年7月7日,潘连坡向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广新公司支付因安排其无限期从事与实际工作内容不相符的培训而造成的2011年3月1日至5月31日的工资损失6051元。

2011年9月30日,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潘连坡不服该裁决,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中山市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求助。该所委派胡文坚律师为潘连坡提供法律援助。

一审期间,双方争议焦点为:潘连坡是否消极怠工?广新公司应否支付潘连坡2011年4月及5月工资损失?

胡文坚律师认为,潘连坡入职以来,勤奋工作,不存在消极怠工的情况,然而广新公司不但在3月4日公布的《地板研发车间工资考核发放方案》中把原有的叉车工由5人减为2人,而且又在3月7日拒绝安排潘连坡正常工作,故意剥夺了潘连坡的工作岗位。广新公司在《关于对消极怠工员工的处理意见》中对潘连坡的记过处分描述无事实依据,纯属歪曲捏造事实,对潘连坡恶意诬陷。广新公司的上述行为,目的是降低用工成本,强迫潘连坡放弃劳动权利,逃避对潘连坡的经济补偿;更为严重的是广新公司公然违法,侵害潘连坡的劳动合法权益,拒不提供劳动条件,拒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胡文坚律师的答辩意见,审理认为,由于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已认定潘连坡的月平均计件工资为1715.67元,潘连坡2011年4月及5月的工资金额应按该标准发放。广新公司只支付潘连坡2011年4月工资1244.08元、5月工资1100元,尚应支付潘连坡2011年4月及5月工资损失1087.26元。遂判决:一、广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潘连坡支付2011年4月及5月工资损失1087.26元。二、驳回潘连坡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12年3月,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经执结。

胡文坚律师认为,此案胜诉,赢得的赔偿很少,但是意义非常重大:安排劳动者参加培训不是企业克扣工资、变相报复劳动者的法宝;而劳动者也不应任由无良企业巧立名目,欺负、压榨自己,应该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南方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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