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完为止的绩效考核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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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我的月工资基数为3000元。公司对工资实行绩效考核,如我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2%作为提成;如我未完成销售任务,则每少1%,在月工资基数中扣除5%,扣完为止。三个月来,我虽已使出浑身解数,常常加班加点地跑客户,但销售业绩一直不理想,在按绩效考核扣除后,最多一次才拿过450元月工资,大大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960元月最低工资标准。请问:我与公司之间就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是否有效? (读者***)
***读者:
公司实行绩效考核并无可厚非,但就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无效,其必须按照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向你补偿与实际所得月工资之间的差额。
一方面,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违法。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表面看来,公司按照其与你的劳动合同执行并无不妥。其实不然,因为《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也指出:“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保障劳动者获取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而你已使出浑身解数,并常常加班加点地跑客户,表明你至少已经提供了正常劳动,可你实际获取的工资却大大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结果,即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对你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劳动合同无效。正因为你与公司之间工资“扣完为止”的约定违法,决定了该约定从一开始时起,便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而该法第八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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