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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养老险试点产品侧重税收优惠

作者:Admin 2008-07-08 13:21:00 1 来源: 互联网

保监会日前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分析人士指出,该细则在产品形式、预定利率、费用率、准备金、税收优惠等方面有所创新。总体来看,滨海新区养老险试点产品更加侧重于税收优惠。

  保监会6月20日发布《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包括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税收管理、附则等六个部分。

  据了解,此次《试点细则》是对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以及保监会《关于加快天津滨海新区保险改革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充养老保险的通知》等文件的贯彻落实。

  该《试点细则》主要变化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产品形式。试点区域保险公司将经营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可以采用传统寿险、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预定利率。该利率根据公司投资收益率审慎确定。

第三、费用率。传统寿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中所规定的费用率上限的80%,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产品的费用收取不得超过《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寿险〔2007〕335号)中所规定的费用上限的90%。

第四、准备金。试点区域采用的评估利率不得高于预定利率,并不得高于年复利3.5%。第五、税收优惠。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交费部分则可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通常,按产品责任划分,寿险产品可以分为定期、终身、两全、年金;按产品设计形式划分,寿险产品可以分为传统非分红、分红、万能、投连。按上述划分,从产品责任角度看,《试点细则》中将险种限定为养老险,试点涉及产品责任类型相对局限;从产品设计方式看,《试点细则》中将险种限定为传统、万能和投连,即除分红险外的所有险种,说明费率市场化试点覆盖了大部分险种。

  目前,社保、企业年金、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个人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其中,社保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具有一定强制性,而后两者通常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范畴,属于商业养老保险,需要企业或者个人自付,因此面临发展瓶颈。

  据某人寿保险公司人士透露,《试点细则》下发之后的这几天,企业投保非常积极,购买商业养老险不仅能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能解决企业员工的后顾之忧,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人才,因此投保非常踊跃。

  但业内人士同时指出,试点效果可能低于预期。

首先,滨海新区养老险试点产品的主要卖点就是税收优惠,而费率下降所能带来的收入影响相对有限,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商业保险公司降低费率的积极性;

其次,新产品定价风险高。养老险业务期限长,保险公司面临较高的定价风险,新产品推出将是谨慎而缓慢的过程;

再次,费差溢受压缩。由于费用率上限低于一般险种,压缩保险公司费差溢,降低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的积极性;
此外,缺乏规模效应。由于区域和险种的限制,业务规模十分有限,新产品承保风险不足够分散,也将影响保险公司推出新产品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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