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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须年内移交专业机构管理

作者:Admin 2007-05-16 00:39:00 1 来源: 互联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日前下发通知,对尚未规范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做出明确部署,要求今年年底之前,确保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的管理主体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

  该份名为《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文件指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

  《意见》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同时,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

  《意见》明确,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针对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的处理,《意见》明确,在今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在今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对于管理机构的选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指出,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各地可根据企业数量和基金资产状况,提供若干方案供选择,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移交后,可规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经省级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后实施;自5月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根据《意见》,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中央企业,经向劳动保障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08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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