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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养老险:健全养老险体系的现实选择

作者:Admin 2007-12-02 10:52:00 1 来源: 互联网

  保监会日前发布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这为团体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新契机。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规模较小,其作为养老保险第二支柱的作用在我国基本没有发挥出来。因此,发展团体养老保险是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现实选择。

  首先,团体养老年金是适合中小企业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建立信托型的企业年金计划的成本相对较高。这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为其员工提供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而团体养老保险则可从设计成本和运营成本方面占有优势。

  其次,团体养老保险是企业吸引人才的重要激励手段。国家为保证企业年金社会保障功能的实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要求企业建立的年金必须达到一定的覆盖率,并严禁歧视低收入员工。企业可为其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技术骨干购买团体养老保险,从而为他们建立额外保障。这样做既讲求公平、又兼顾效率,更有效地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热情。这样团体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险体系的补充,也深化了企业年金计划,使其更好地达到目的。

  再次,团体养老年金也适合广大非企业团体的社会养老保险计划。

  目前参保企业年金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几个国有垄断行业,如电力、石油、民航、电信、铁路等行业,其中电力行业积累达到58.7亿元,占全国积累基金的31%。而且国企占了大多数,如行业参保企业中参保国企占到93%;地方参保企业中,国企占55% 。

  但对于其他城镇职工而言,若想加入企业年金还有一定难度。据统计,全国目前尚有四分之一的城镇从业人员尚未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更重要的是,对养老保险有着强烈需求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农民及失地农民等,都无法通过企业年金制度来解决。对于这些想为自己后半生买保障的人群和企业,团体养老保险有着与企业年金相似的功能,但它在组织形式上相对更加灵活。这些人群中有一定关联的个人或单位可自行组织起来,成立一个个团体来购买团体养老年金。这样他们便可获得与企业年金相似的保障。因此对于他们,团体养老年金确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综上所述,在我国,团体养老年金有着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它可以与企业年金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第二支柱。

  但是团体养老年金的这一特点仍未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使其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缺乏从国家和社会高度上的强有力的鼓励和推动。日前《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做出多项规定,这无疑对团体养老保险发展的意义是重大的,但美中不足的是业界最关心的税收优惠等问题仍未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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