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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小知识:补缴年金个税能否汇总缴纳税款
作者:Admin
2011-06-13 10: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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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企业2010年1月至7月按月缴纳了企业年金,但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请问现在是否可以汇总缴纳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文件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企业是按月缴纳年金的,所以补交税款时也应当按月申报,不得汇总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