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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几点建议

作者:Admin 2011-02-08 11:24:00 0 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国家支持、鼓励企业年金发展,更多的人享受到了企业年金这项福利待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在缴费方式、缴税时点和税收优化等方面,常常会出现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个人和企业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中人”补偿的缴费方式

所谓“中人”,就是尚未退休但在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之前没有账户积累的职工。只要不是新企业,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就会遇到如何让“中人”获得适当的企业年金待遇问题。在实践中,考虑到职工的历史贡献和年龄差异,为保障退休人员待遇,企业往往会给“中人”以适当补偿缴费,一般数额较大,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划拨到个人账户。而国税函694号文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按照原来一次性划拨到个人账户的方式,将被征收很高的个人所得税。比如某企业要给快退休的“中人”补偿缴费3万元,如果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计入个人账户,那么该数额已达到个人所得税5级税率25%的征收标准,共需缴税6125元。

笔者建议,企业可考虑将“中人”补偿缴费的过渡期延长,每月都等额补偿较低的缴费数额,通过调整记入个人账户的时间和次数来降低税率,让职工得到更多实惠。比如“中人”补偿缴费3万元,平摊到1年计入个人账户,每月计入2500元,达到个人所得税3级税率15%的征收标准,共需缴税3000元;平摊到两年计入个人账户,每月计入1250元,则该数额只达到个人所得税2级税率10%的征收标准,共需缴税2400元。

权益归属与税收模式

通常在设计企业年金方案时,企业会采取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以每年递增比例归属职工的方式,以此达到留住职工的目的。这将导致部分企业缴费不能归属工作年限较短的职工,而这部分企业缴费已缴纳个人所得税,想拿回个人所得税又不太容易。根据国税函694号文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 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从上述规定看,办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退税手续比较麻烦。笔者建议税务部门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企业年金缴费(包括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免税,等职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时再缴税,即采取国际上常用的EET的税收模式。这样一方面能减轻职工的税收负担,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管理战略合理设计企业年金的归属权益,使企业年金真正成为企业留住人才的“金手铐”,调动企业和职工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促进我国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快速发展。

税收优惠额度

根据财税27号文的规定,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税前扣除。对于“中人”,企业如果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缴费,很难在短时间为其积累足够的企业年金基金。这样势必造成不同年龄段的职工之间,“新人”与“中人”领取的企业年金待遇不同,从而引起职工之间心理的不平衡。如果企业缴费超过工资总额的5%,那么该笔缴费要从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列支,无疑又加重了企业的缴费负担,打击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笔者建议适当提高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额度,或是针对企业中快退休的“中人”,制定特别的税收方案,让快退休的“中人”在较短时间也能积累一定规模的企业年金基金,从而增强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灵活性和积极性。(摘自:2011-01-25 中国劳动保障报,博时基金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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