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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担年金应视为个人月工资薪金计缴个税

作者:Admin 2010-11-23 10:22:00 0 来源: 互联网

近日,广州地税第二稽查局对某金融机构进行税务检查,发现某企业自2007年起按年为职工购买企业年金,至今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税务人员耐心的政策解释,企业主动补代扣缴个人所得税13万余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从2009年12月10日起,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当期个人所得税款。在2009年 12月10日前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应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该企业应分两段计缴个人所得税:

(一)2007年至2009年12月9日,如2007年该企业A职工月平均工资6000元,个人按规定缴付的月均“三费一金”为800元,企业每月为其缴费300元未扣缴个人所得税,则应将300元*12个月=3600元作为A职工应纳税所得额,以其月平均工资6000元的适用税率15% (6000-800-2000=3200元 ,32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为15%),汇总计算2007年A职工年金收入应补缴个人所得税为3600*15%=540元。

2008年至2009年12月9日的缴费公式须参照上述办法计缴个税。

(二)2009年12月10日以后,该企业每月缴费部分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计税,如2009年12月10日以后企业仍每月为A职工年金缴费300元,应将其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A职工每月应缴年金部分个人所得税为300*5%=15元。

据了解,一些企业对年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缴理解存在偏差。对此,广州地税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企业关注年金税收政策,按规定正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有疑问,请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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