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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投资管理人不得从事双方代理的行为?
作者:Admin
2010-08-10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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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根据《合同法》规定,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订立合同时,只能充当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同时充当利益存在冲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也就是禁止双方代理行为。但是,纯使被代理人获得利益的行为除外。例如某甲授权某乙代购A物,而某丁则授权该乙出卖A物,如果乙同时代理甲与丁订立买卖A物,就构成双方代理行为。因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既是统一的,也是相互对立的。就购买A物而言,价格越低对甲方越有利,却会损害丁方的利益;反之也是如此。代理人只有全心一意的代理相对一方的利益,才能谈得上真正的为被代理人的利益最大化而努力。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同时的为双方代理,结果只会损害到双方的利益。 当然,这里有一点要强调的,就是代理人不得实施双方代理行为,是指他不得在同一个合同中同时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在一个合同中的,则不受此义务限制。 如果投资管理人从事双方代理的行为,一方面和民法、合同法的代理原则严重背离,另一方面,这种行为给企业年金基金的资产安全和资产收益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极大的风险。所以,双方代理的行为必须严格禁止。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