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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纳税中应注意的五大问题

作者:Admin 2010-08-02 10:16:00 1 来源: 互联网
  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694号文。纵观这个文件,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文件的适用问题                   694号文所规范的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政策,指的是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因此对个人取得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以及各单位在2004年5月1日前,根据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发放给个人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年金无递延纳税的优惠待遇                   在694号文中,对于企业年金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即国家最终只是给予了个人年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纳税的优惠计税方法上的待遇。                   这里要说明的一点是,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企业年金实行的是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这里,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文件明确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 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不是按月缴费,而选择按季、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则会因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而使个人承担更高的税负。                   三、未归属个人部分可申请退税                   企业年金和股票期权相似,也具有留住企业人才的作用。因此,很多企业年金方案中对于职工享受企业年金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果员工未达到服务年限中途离职或发生其他不符合年金授予条件的情况,企业将可以随之终止年金合同。此时,对于个人而言,由于最终没有得到这笔年金,就存在多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一个退税问题。                   这里一定要注意一个问题,我们要退的个人所得税只是限于企业缴费部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不存在退税的问题。因此,千万不要计算错退税的基础。因为,个人缴费部分,如果年金合同终止,这部分金额是需要返还给个人的,因此就不涉及退税问题。而企业缴费部分,如果合同终止,这部分金额则归企业,个人无法取得。                   四、以前年度年金未扣税的处理方法                   694号文规定,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不再退税;企业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适用税率为所属期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五、相关征管规定                   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虽然694号文没有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的那样,未向税务机关报备资料就不能享受文件规定的优惠计税方法。但是,694号文还是再次强调了,企业必须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实际上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既关系到企业以后的退税,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只有企业实行了全员全额申报,税务机关才可以按个人打印完税凭证。(南京地税建邺分局 夏宏娟)                                  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