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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税惠”促年金

作者:Admin 2010-03-23 11:34:00 14 来源: 互联网

在日前“人民网”所做的调查中,“养老保险”以高票位居“2010年两会热词排行”之首,足见政府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此的关注。而作为养老保障的第二支柱和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企业年金的重要性正日益突显,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则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强大动力。

纵观各国税惠制度实践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不难发现,一个良好的税惠政策必须兼顾众多因素,否则非但不能起到调动企业及劳动者参保积极性的作用,还将引发各种风险。

首先,税惠不足将使制度面临“目标替代率”落空风险。目前,我国各试点省市企业缴费的免税比例大多仅4%左右,最高不过12.5%,而个人缴费尚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有限的“甜头”对企业及员工缴费积极性的调动作用微乎其微,将直接导致替代率低下,难以实现我国企业年金替代率达到20%的改革目标。

其次,税惠漏洞加大财政收入风险。税惠比例过高将大幅减少税收收入,此外,政策漏洞引发各种不合理避税行为,更会加大税收损失,使原本能通过其他途径平衡的财政损失变得不可控。

再次,不恰当的税惠制度将带来社会不公平加剧的风险。其一,拉大企业间的分配差距。受缴费能力、经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几个有限行业中的大型企业。这些原本就有强大实力的企业,却能因税惠政策而合理避税,得到更大效益,从而加大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之间的差距。其二,拉大劳动者收入分配差距。企业建立年金计划,往往会结合人力资源战略来考虑,很可能使税收优惠向骨干员工倾斜。若再无一个合理的缴费或税惠上限,高薪员工就能享受更多优惠,变相获得更多经济收益。换个角度讲,在财政支出相对不变的情况下,高收入者纳税减少,势必加重低收入者税收负担。

因此,必须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税惠政策,使各地区企业年金制度有章可循且步调一致。在政策中需要明确:1、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资格条件。如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须达到一定覆盖面、具有长期性,这样的企业才可享受免税待遇,并逐年进行测试。2、明确免税税基。从社会公平及简单、明确的角度考虑,税基应规定为“基本工资”,即按照岗位(或职务)分类所确定的一组相对固定的结构工资收入,而不应包括奖金和福利。这样有利于减少对高薪员工过分的优惠待遇,减少财政负担。3、规定全国统一的免税比例及缴费上限。根据国际经验和我国企业年金的目标替代率,目前可统一规定8%-10%的免税额度,以后根据实施情况调整。4、对企业抽回资金和个人提款作一定限制。如限定提前支取的比例、规定企业抽回资金需有关监管部门审批。5、完善税收优惠监管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职责,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税收优惠稽查制度,避免税惠政策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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