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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企业年金须缴个税
作者:Admin
2010-01-08 16: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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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近日,国税总局发出通知,明确了企业年金的个税征收问题。市地税局提醒,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对此,有些纳税人担心会因此多缴税。其实不然,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解释,新办法为企业年金确定了一个比较“优惠”的计税方式。
企业年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年金中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单独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假设某企业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100元、企业缴费400元,其1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4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而是直接以4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扣缴的税款。
据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有企业年金的单位,大多集中在电力、金融、保险、通讯等高收入行业。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起步晚,还属于初步建立阶段,要鼓励更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降低了企业缴费的适用税率,是一种较为优惠的计算方法。另外,将企业缴费区别于正常工资、薪金单独计税,也便于为中途退出年金计划的职工办理退税。
链接: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主要由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和年金投资收益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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