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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年金信托受益权的规定

作者:Admin 2009-10-13 16:57:00 9 来源: 互联网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能否用于清偿债务、能否转让和继承,我国信托法给予原则性肯定,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对企业年金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能否用于清偿债务、能否转让和继承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到期(到退休年龄)受托人应该支付的信托利益,无论是否已经支付,都应该列为受益人的私有财产,当然可以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债务、可以转让和继承。因为到期应该支付的信托利益,如果已经收到,则已成为受益人的私有财产,至于应付未付的收益,实为一种债权。

二是对于尚未到期的信托利益,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托目的、财产性质、立法意图以及年金受益人的特殊性及其共同受益人的性质,其不得用于清偿受益人的债务和转让,但可以继承。

关于继承,应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继承的条件、方式和金额等内容。在企业年金受益人死亡时,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将有权拥有此前受益人个人账户记载的所有财产(本金和投资运营收益),委托人和受托人无权扣减,一般继承人以一次性领取的方式获得年金收益,并退出年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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