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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作者:Admin 2009-10-13 15:47:00 2 来源: 互联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违反与受托人合同约定的;

(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的;

(四)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资格的;

(五)受托人有证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六)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账户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的;

(七)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账户管理人的职责是由账户管理合同约定的,在出现法定情形时,为了保证企业年金账户的安全,应当终止职责。为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履行职责,保护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利益,本办法对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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