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推行企业年金计划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随着市场经济日新月异的快速发展,现代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在提升企业综合市场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激烈的竞争已经迫使企业深思并认识到,未来企业生存竞争的核心之源是人才战略的竞争,人才战略的核心是留才。那么,对企业而言,近年来企业年金作为一种新型的福利模式,不但对于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而且对于人才激励机制建设等人力资源管理及企业的运营战略上,都将有十分突出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已为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等福利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年金是否还有充分的积极意义?归根结底是对企业年金的意义及其流程操作缺乏深度认识。基于此,企业制定和有效推行企业年金计划应着重从下述几个方面予以注意:
企业年金的信息传递和沟通动议
首先,企业年金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由企业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不具有强制性和营利性,也就是说,它不属于社会保险,更不是商业保险,而是企业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自愿实施的养老保障行为。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3条规定,同时具备3个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这就要求企业必须有民主制度,能够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充分认识到企业年金计划的直接受益者是企业和广大的员工。试想,如果员工自己都不知道企业年金计划能给他们带来什么好处或收益,那么这个计划是十分失败的。因此,充分的信息传递和沟通,并为员工提供福利体系规划的前景,是企业年金计划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它可以让员工加强对企业的凝聚力和认同感,从而产生一种长期的激励效能。
资金筹集渠道及缴费方法
企业年金所需资金由企业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筹集资金,企业和职工个人采取每月缴费的方式,通过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运营收益。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企业的缴费应根据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决定企业年金的缴费比例,缴纳比例一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10%左右。同时还要考量企业的人员构成,职工的劳动贡献、工作年限等,对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员、公司需要保留的优秀人才以及核心岗位、关键岗位的人员等,给予特别鼓励缴费;获得国家级、省、市级荣誉称号的员工,给予额外奖励缴费。
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管理
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和个人缴费完全归入个人账户,由企业年金理事会统一制定投资运营策略,并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个人账户收益人享有个人账户积累资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并有权了解自己账户资金运营情况,每半年度至少查询一次个人账户。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度对企业和个人缴费情况进行检核一次。
权益分配及待遇给付
企业年金权益分配及待遇给付在企业年金计划中十分重要,它是企业年金的激励和福利体系性质的显著体现。根据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时,方可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缴费中止
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在退休前因正当理由离开企业或者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企业时,企业缴费终止,个人账户可以继续保留在原单位或转移到其他经办机构,个人也可以继续缴费,账户中的所有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本息完全归个人所有,如果职工劳动合同期未满擅自离开用人单位、自动离职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可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实际服务年限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确定其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比例。依照职工的实际服务年限占劳动合同期限的比例,确定职工享受记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的比例。
管理及监督
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应自觉接受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向参加年金计划人及职代会或职工大会通报企业年金运营情况。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也应当定期为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发送个人账户资金情况信息;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提供咨询服务,监督本企业年金计划方案的实施,并对方案的解释和企业年金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改进提出建议。
企业年金争议处理方法
企业和职工之间因企业年金事务发生的争议,可以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调解或民事诉讼渠道处理,如果调解不成也可以通过有关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不经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发生的争议,按基金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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