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动了我的商业秘密?
六年的奶酪没了
听到自己落标的消息,R公司的老总很惊讶。R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机车洁净维护的合资企业,在国外从事该特种技术服务已有多年。因信誉良好、技术完备是许多世界著名跨国企业的长期合作伙伴。六年前,R公司的老主顾T公司来华建厂,发现国内目前还没有从事该项服务的专业公司,就向R公司建议在上海同步建立合资企业,早就看中中国市场的R公司立刻与老朋友一起携手来上海扎了根。T公司也十分爽快,在建厂时就与R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同。合同到期后,T公司再次与R公司续签了三年,直到去年年底。T公司按照惯例进行了新一轮的服务商招投标,对此R公司也并不在意。凭着高度专业化的服务队伍、国际化的管理水平以及与T公司多年的合作关系,R公司相信自己的报价具有绝对的竞争力。况且与自己一起竞标的是一家在业内闻所未闻的小企业。可是,怎么就落标了呢?据R公司知道在上海专业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企业并不多。
员工集体大逃亡
就在R公司还震惊于落标时,一个更大的震惊发生了。为T公司工作的员工在2004年1月1日同一时间向R公司提交了辞呈,员工集体大逃亡。更让R公司难以接收的是,这些熟练工人和四名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名技术分析员和三名生产主管,新的“东家”竟然就是在竞标中把自己挤出来的A公司。
至此,R公司终于理出了事情的轮廓。难怪在竞标前长期从事该特种服务的R公司从未听说过A公司,原来所谓的A公司不过是一家皮包公司,连专业的技术和人员都不具备。A公司的如意算盘就是 ,先报个低价中标,再把原来已为T公司工作的员工挖过来变成自己的队伍。简单的说就是借鸡生蛋。可是,低价中标,高价挖人这不明摆着是亏本买卖吗?A公司的这套把戏真的能够行的通?R公司也想不了那么多了,自作聪明、自食其果,R公司现在真正急着要作的是起诉违约跳槽的员工。
谁泄露了我的商业秘密
很快R公司就依据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将员工告上了仲裁庭。作为一家管理规范的跨国企业,R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与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在离开公司后不得短期内不得在与R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也不得自己经营与R公司有竞争业务的企业。现在员工集体辞职调槽到A公司,从事的还是原来的那些工作。明显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而R公司却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员工们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
同时,R公司了解到员工们集体跳槽到A公司后日子并不好过。A公司承诺提供每位员工在R时相同的待遇,但是时隔不久员工们就发现,A公司迟迟不办招工录用手续,社会保险也不缴纳。虽然形式上,员工们领取的工资没有减少,但是A公司却减少了占工资40%多的社会保险。很快A公司“李代桃僵”的招数,就被员工们识破,不久就有员工投诉至地方和市的劳动监察机构。员工们终于明白了老公司的好,于是R公司很顺利的说服了两位跳槽的员工出来作证,证明公司的前主管及员工跳槽到了在同一地施工、从事同样业务的A公司。
面对R公司的有力证据,三名跳槽到A公司的员工认为自己不符合竞业限制的范围,自己从事的是普通洁净服务,没有特殊的技术含量,R公司不应当与自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提出R公司与自己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实际限制了他们的就业自由,是对他们就业权、生存权的侵犯。同时,员工在庭审中抛出了一系列的证据:1、T公司管理人员以公司名义所做的情况说明;2、T公司与R公司2000年签订的服务合同(内容包含R公司前两年的服务中标价);3、A公司在T公司现场拍摄的培训录像,其中还有身着T公司制服的某员工声称对A公司的服务非常满意。
看着员工当庭提供的服务合同,R公司终于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真是明枪易躲,家贼难防。难怪名不见经传的A公司能够报出比自己更低的价格。可是,聪明反被聪明误,员工们提出的证据恰恰说明了,员工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所谓竞业限制,主要就是防止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会因员工的离职或跳槽被泄露,所以掌握商业秘密的设立竞业限制的前提,而泄露商业秘密是竞业限制的防范对象。因此,员工的行为已经实际违反了协议的约定是不争的事实。
R公司是仲裁申请也得到了仲裁庭的认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裁决:三名员工私自获取服务合同(包含中标价)并携带出申诉人控制范围的行为已经构成泄密行为,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仲裁委员会认定,R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泄露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藏好你的“秘密”
商业秘密的管理是一个复杂、烦琐而专业的课题,涉及到企业管理的诸多领域,在此我们无法一一展开。“商业秘密”好比是企业的“藏宝图”,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对技术性企业而言。然而,信息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必须附加在某个主体上。所以,对“商业秘密”的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R公司作为跨国企业显然很有意识,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以服务为主,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中确实不多见。但是,R公司的管理显然还有不足,否则员工怎能顺手牵“密”,带走了企业的的心头肉。尽管由于企业先期防范措施得当,最终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但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提高意识、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把篱笆再扎紧一些,才能“人”走了,也把“秘密”留下。
裁决过后,似乎双方都还有话要说,员工方认为商业秘密肯定不是他们泄漏的,是T公司拿出来的。R公司认为T公司从道理上肯定不会这么做,并且认为员工肯定是跳槽到了A公司,所以员工从泄漏商业秘密中得到了好处。裁决对双方的这些分歧并未回答,并且从不认定员工事实上跳槽到A公司来看,员工为何泄密成为一桩悬案。事态如何发展,我们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