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登记须知
一、医疗保险关系的建立
中央、部队驻穗及省属、市属等单位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区属单位在所属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医疗保险的登记与社会保险其他险种一同办理。医疗保险费的征收也与其他险种一起由地税部门按月同单征收。
1、新参保的单位医疗保险关系建立
新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其医疗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险的其他应参保险种同时建立。需携带资料:
用人单位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后的 30天内,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复印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医疗保险关系即成立。
2、已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单位医疗保险关系建立
《广州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方案》实施时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单位,应先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和“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人员名册”,按要求进行校对,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回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其医疗保险关系即确立。
二、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选择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方式
单位在建立医疗保险关系时,需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方式,有两种选择:
1、一次性缴纳;当月核定应缴总额,次月征收。
2、每月缴纳,分十年缴完。
(二)人员变动的办理
用人单位如当月有人员变动,必须于每月 25日前填写好有关表册,前往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手续。
1、在职人员变动的处理
( 1)增员处理
单位为新招收或调入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增员手续,医保关系即可建立,并从次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2)减员处理
单位在职职工减员时,凭《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及减员的有关材料到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减员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退休人员变动的处理
( 1)退休人员增员
在职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在办理完在职减员手续后,必须立即为其办理退休增员手续并从次月起以退休人员身份延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否则,该人员医疗保险关系将暂时中止。
( 2)退休人员减员
退休人员死亡,单位填报《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减员手续。
(三)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参保单位如发生名称、地址、银行帐户等基本资料的变更,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表》或《变更划款银行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地税登记证》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尽快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职工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在职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基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填写《在职职工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三、特殊业务的处理
(一)延迟退休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的处理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办理退休手续之后,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处理。
(二)单位发生变更的处理
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应在 30天内由分立、合并各方分别填写《社会保险增员月报表》、《社会保险减员月报表》,携带有关批文,同时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划转手续。分立或合并单位如有欠缴医疗保险费或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应由分立、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