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是受到诸多限制的,但是不是用人单位就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动权了呢?事实也并非如此。
一、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只要劳动者存在以上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即使劳动者有以下情形: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距法定退休的龄3年以内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当然,这对用人单位也是有着严格的要求的,用人单位事先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的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罚等作出详尽的规定,同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据前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用人单位按照以上二、三、四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五、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用人单位是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的。
六、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