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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 2009-02-09 23:56:32 0 来源: 互联网

●应聘者收到录用通知,不惜违约辞去原工作。

  ●新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后却不接收应聘成功者,这到底有没有错?

  ◆案情回放:单位的录用通知说无效就无效?

  两年前,小朱应聘到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企业还为他支付了5000元的教育赞助费,并且让他享受了5万元的购房津贴。同时,双方约定了5年服务期,并且约定在服务期内如果小朱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企业的经济损失。开始的时候,小朱的工作积极性还比较高,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以后,他发现国企的工作环境并不利于自己的发展。于是,他来了个“骑马找马”,当看到报上刊登了某外企的招聘消息时,他就悄悄报了名。

  几轮面试之后,该外企对小朱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小朱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并很快给小朱发了一封信。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小朱,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小朱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

  但小朱他有点想不通:这难道公平吗?只有自认倒霉吗?为此,他向本报发来了求助信。

  ◆法理分析:接受了录用通知,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含义为“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