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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为少缴的社保险费负责
作者:Admin
2009-02-10 0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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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互联网
李先生进入某投资总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内,李先生被安排到子公司工程公司任职。合同到期后,工程公司和李先生签订了新的为期2个月的劳动合同。而李先生一直以为是与总公司续签合同。李先生发现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少缴,要求总公司补缴。而总公司以李先生实际工作在子公司而拒绝补缴。
仲裁委经查实后认定,李先生和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先生被投资总公司安排到子公司工程公司上班,但与总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如总公司和子公司约定由工程公司为李缴纳社会保险费,那这一年的养老保险费就应该由子公司工程公司承担。如没有该约定,那这一年的养老保险费就应由投资总公司缴纳。所以,总公司应按照其实际工资收入为其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5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